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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文章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16/1/6      浏览:

今年2月18日,冯某驾驶东风货车在106国道上与行人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经查,李某现年62岁,1995年12月为了让儿子顶职,从冶建公司退休回老家农村居住,户口也从原单位转到农村,属农业户口,但冶建公司每月发补贴200多元,李某生前每月从社保局领取退休工资460多元,上述两项为李某的固定收入。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司机冯某。

 

  冯某与李某亲属对其他损失无异议,但就如何计算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双方分歧很大。冯某认为,李某为农村户口,且生活居住在农村,应该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李某亲属认为,李某生前为退休职工,且有固定收入,回老家居住没有分得田地,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本案按照湖北省相关规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标准相差近十万元。

 

  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汪秋怀律师:本案争议焦点是李某死亡赔偿金是应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是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原则上以个人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性质为依据,而不能以当事人有无固定收入为依据。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在我国城镇很多居民,他们并无固定收入,但他们长期生活在城里,又为城市户口,这些人当然属城镇居民;同样,在我国广大农村,很多农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又是农村户口,但他们不少有固定收入,如乡村教师、村干部、村办企业工作人员等等,这些人尽管有固定收入,但他们显然只能算是农村居民。

 

  如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则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当事人户口为非农户口,其住所地又在城镇,毫无疑问属城镇居民;如果当事人户口为农业户口,住所地在城镇,则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如果当事人户口亦为农业户口,住所地在农村,毫无疑问属农村居民;如果当事人为非农户口,但住所地在农村,一般也应比照城镇居民对待。以上无论哪种情况,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上述案例中,李某住所地在农村,户口为农业户口,属农村居民,一审认为其有固定收入而认定城镇居民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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