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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绝继续姘居而杀人但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判处死缓(最高法院裁判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4/21      浏览:
【审判规则】  行为人因被害人拒绝与其继续姘居而心怀怨恨,并持刀闯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杀害。由于行为人系故意犯罪,且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可以认定其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刑。但行为人系因感情纠纷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犯罪对象特定且行为人的社会对抗意识较弱,相较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而言,其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较低。而且,行为人在归案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亲属亦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应当对行为人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关 键 词】刑事 故意杀人 死刑复核 姘居 故意犯罪 死亡 犯罪性质 犯罪后果 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死刑 感情纠纷 犯罪对象 社会对抗意识 认罪态度 悔罪表现 被害人谅解 死刑缓期执行【基本案情】李X明系哈尔滨市XX区XX镇XX村农民。2011年9月期间,李X明与已经离婚的陶XX在哈尔滨市XX区同居生活。但此后,陶XX不再与李X明姘居,而是返回原居住地与其前夫同居。李X明对此心怀怨恨,遂预谋杀害陶XX。次年1月,李X明持刀闯入陶XX家中,并向自窗户逃至院内的陶XX的胸、腹及背部等多处捅刺,最终造成陶XX心脏、右肺、肝脏等多脏器损伤失血死亡。经查明,李X明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以李X明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争议焦点】行为人因被害人拒绝与其继续姘居而持刀闯入被害人家中将被害人杀害,但归案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亲属亦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对行为人是否仍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X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将本案报请复核法院核准。复核期间,被告人李X明的亲属与被害人陶XX的亲属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被害人陶XX的亲属表示谅解。复核法院裁定:不核准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对上诉人李X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撤销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对上诉人李X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发回二审法院重新审判。【审判规则评析】死刑系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权利为内容的刑罚,它系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人所犯之罪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第二,行为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两种。对于死刑缓期执行,《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根据该规定,对行为人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罪该处死;其二,并非必须立即执行。此处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主要指: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从犯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具有坦白、悔罪表现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分子作案时年龄较小;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分子犯罪;犯罪分子系因民间纠纷激化犯罪;个别事实情节难以完全查清等。一般来说,行为人因感情纠纷故意杀人,此类犯罪往往系因情感失败引起,同时行为人针对的对象亦具有特定性,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而且,此类犯罪的行为人并无极强的社会对抗意识,亦不属于思想极端的犯罪分子,再犯的可能性不大,其人身危险性显然较低。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除非因感情纠纷而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较高等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否则应当对其慎用死刑。行为人与被害人姘居期间,被害人返回原居住地与前夫共同生活,行为人因此产生报复心理,并持刀闯入被害人家中将之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看:首先,行为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犯罪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其次,行为人系故意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因此,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但是,行为人系因感情纠纷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其针对的对象特定,社会对抗意识较弱,其人身危险性相对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较低。而且,行为人在归案后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其亲属又已经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此,综合上述情形,应当对行为人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律文书】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裁定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李X明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缓期执行·适用对象(G11010502021)【罪    名】 死刑复核【判决日期】 2013年12月21日【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检 索 码】 P1522+++++++++++0713D【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其他程序【审理法官】 丁成飞 罗勋 秦鹏【上 诉 人】 李X明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裁定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明,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XX区XX镇XX村XX号。2012年3月2日被逮捕。现在押。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8月2日以(2012)哈刑二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X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X明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黑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9月,被告人李X明与被害人陶XX(女,殁年41岁)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姘居生活,后陶返回哈尔滨市XX区XX镇XX村与前夫共同生活,李X明心怀不满。2012年1月26日18时许,李X明携带尖刀来到XX村陶的家中,破门闯入室内。陶XX从窗户跑出,李X明持刀追至院内,朝陶胸、腹及背部等处捅刺数刀,致陶XX心脏、右肺、肝脏等多脏器损伤失血死亡。当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XX区XX小区将李X明抓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从被告人李X明处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从现场提取的李X明作案时所戴棉手套等物证,证人陈XX、王XX、毕XX、裴X甲、乔XX、裴X乙等的证言,证明从提取的棉手套、屋门玻璃碎片上分别检出李X明血迹的DNA鉴定意见及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被告人李X明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明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李X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复核期间双方亲属达成书面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对李X明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一终字第4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X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二、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黑刑一终字第44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李X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三、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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