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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司法解释:转发也要担责大V传谣过错更大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4/10/14      浏览:
最高法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运营商需提供涉侵权的网民信息   【司法解释】   明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权威解读】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法院应予准许。   ○转发时改标题误导公众要担责   【司法解释】   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权威解读】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XX表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展迅速,针对这些特征,司法解释对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姚辉表示,认定转载者承担责任的一个要件就是“过错”,这需要法官结合证据、结合客观事实作出裁量和判断。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姚辉说,“如果你是 ‘大V’,你就应当知道你轻易地一转发,影响力有多大。你的言语、你的一举一动可能影响的受众有多大,你法律义务上有更高的注意力。你就应该谨慎。”   ○明确“有偿删帖”、“水军”将被追责   【司法解释】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雇用、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权威解读】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民事责任角度对这些行为作出规制。”孙XX说。   ○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得“人肉”曝光   【司法解释】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权威解读】   孙XX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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