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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涉枪类犯罪的新规定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4/9/22      浏览:
最高法、最高检近日发布了走私刑事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在这部新司法解释中,对走私涉枪类犯罪作了一些调整,主要涉及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走私涉枪类犯罪的规定,作出了以下解读:   (一)针对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   《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作了调整。《刑法》关于走私罪的章节,首先规定的是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也要在三年以上量刑。   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原来关于“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的分类不尽合理且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解释》将之调整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类,并据此确定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将原来“军用子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分类调整为“气枪铅弹” 和“其他子弹”之分。另外,从司法实践中查获的走私气枪铅弹进境的案件来看,行为人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走私,查获的气枪铅弹的杀伤力也远小于其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的子弹,且气枪铅弹体积较小,往往查获的数量较大。因此,相较于“其他子弹”,对走私气枪铅弹的处罚规定了较高的数量标准。   (二)关于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罪处罚   1、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性质认定。《解释》第5条明确,此类行为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走私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行为的处罚。根据有关枪支性能鉴定标准及仿真枪管理的规定,仿真枪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据此,《解释》第5 条第2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2、走私鉴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行为的处罚。考虑到实践中查获的仿真枪多是刚达到前述枪支鉴定标准,行为人走私仿真枪多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并非是出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走私,对其处理应与其他走私枪支的行为有所区别。为此,《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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