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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1/11/19      浏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执行。贯彻情况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宪法和法律;  (四)努力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  (二)提高审判质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期限,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履行职责;  (四)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第三条 坚持审判独立  (一)依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敢于坚持正确意见,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  (三)保持中立,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偏袒一方;  (四)不得影响其他承办人或者其他法院审理案件,不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打听案情,不向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联系方式, 第四条 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  (四)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当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五条 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讲求效率;  (三)谨言慎行,刚正不阿;  (四)正直善良,以人为本;  (五)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六条 注重着装仪表  (一)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  (二)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  (三)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四)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第七条 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二、立案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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