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1/11/19      浏览: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号:公发[1999]4号颁布日期:1999年02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1999年2月4日
联系方式

电 话:13811592179

邮 件:lyzhlawyer@sina.com

联系人:李颖志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B座58层5801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