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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而暴力劫取财物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最高法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5/28      浏览:
【审判规则】  犯罪嫌疑人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而伙同他人擅自闯入被害人经营的商铺,采用捆绑、刀刺等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后劫取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鉴于犯罪嫌疑人参与并制定抢劫计划,准备刀具,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故对其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关 键 词】刑事 抢劫 死刑复核 毒瘾发作 购买毒品 伙同他人 捆绑 暴力手段 劫取财物 死亡 构成要件 抢劫计划 积极实施 共同犯罪 主犯 犯罪情节 从重处罚【基本案情】宁X系无业游民,1997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10年10月上午,宁X和韦启良(已死亡)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随即携带三把尖刀伺机抢劫。在柳州市柳南区,宁X、韦启良发现一饲料店内仅有女店主王建萍一人,即进入店内对王建萍进行威胁、捆绑。因王建萍反抗并大声呼救,宁X遂持水果刀割划王建萍的颈部,韦启良并将店铺大门关上。随后,二人将王建萍带入里间卧室,用电风扇电源线捆绑后,持刀向王建萍的颈、胸等处捅刺数刀,致王建萍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宁X、韦启良共自王建萍处劫得价值2 570元雅马哈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0元中兴牌手机一部及价值311元的香烟三十八盒。,抢劫得逞后,宁X驾驶所抢的电动车搭载韦启良逃跑,在途中,受到公安人员和群众追捕,二人弃车逃跑,宁X被当场抓获,韦启良当场持刀自杀身亡。公诉机关以宁X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争议焦点】犯罪嫌疑人因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而伙同他人擅自闯入被害人经营的商铺,采用捆绑、刀刺等暴力手段制服被害人后劫取财物,并致被害人死亡的,是否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审判结果】法院判决:宁X犯抢劫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宁X已于2013年4月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审判规则评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其中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宁X和韦启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获取钱财以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而实施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宁X和韦启良劫取被害人王建萍财物的行为系出于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宁X和韦启良采用捆帮、刀刺等暴力手段劫取萍财物的财物,并致萍财物死亡,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虽然宁X和韦启良系基于吸食毒品而实施抢劫行为,但因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不影响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同时即使犯罪目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宁X和韦启良抢劫财物购买毒品用于吸食的目的并不具有合法性。同时鉴于宁X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并全程参与制定抢劫计划,准备刀具,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宁X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即对宁X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宁X抢劫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抢劫罪·加重构成·抢劫致人重伤、死亡(S040102052)【罪    名】 死刑复核【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13年6月26日)【检 索 码】 P1522+++++++++++0813B【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公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宁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X,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1997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0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宁X和韦启良(已死亡)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携带三把尖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伺机抢劫。宁X、韦启良发现一饲料店内仅有店主王建萍(被害人,女,殁年54岁)一人,即进入店内对王建萍进行威胁、捆绑。因王建萍反抗并大声呼救,宁X持水果刀割划王的颈部,韦启良将店铺大门关上,二人将王建萍转入里间卧室,用电风扇电源线捆绑后,持刀朝王建萍的颈、胸等处捅刺数刀,致王失血性休克死亡。二人劫得一辆雅马哈牌电动车(价值2 570元)、一部中兴牌手机(价值210元)及38盒香烟(价值311元)。宁X驾驶所抢电动车搭载韦启良逃跑途中,受到公安人员和群众追捕,二人弃车逃跑,宁X被当场抓获,韦启良当场持刀自杀身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被告人宁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宁X因毒瘾发作无钱购毒,伙同他人闯入商铺抢劫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宁X参与预谋,准备刀具,积极实施抢劫、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宁X判处并核准死刑。罪犯宁X已于2013年4月1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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