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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刑事简易程序--以两个基层法院为样本的典型研宄

文章来源:刑事理论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11/13      浏览:
肖仕卫(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5)摘要:对法院W和P适用简易程序的典型研宄表明,轻微案件大量存在,使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率现正呈上升趋势,但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 障仍不足,其庭审常流于形式。为此,建议对中国的刑事司法作进一步改革:增设类似处罚令程序的书面审理程序,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必须出 庭,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为贫弱的被告人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援助。关键词: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院;实践中图分类号i 〇925. 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5365 (2008 )07—0021—04收稿日期:2008 —04—21作者简介:肖仕卫(1979 — ),男,湖北建始人,博士研宄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研宄。长期以来虽然刑事简易程序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大 多数学者所做的都只是规范研究,而较少进行经验研究,致使 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实际刑事简易程序的 改革能否对路,关键取决于我们对其运作的实际情况能否准确 理解和把握,因为“离开了实际情况的调查,就要堕入空想和盲 动的深坑”。[1]92因此,我们决定选择两个基层法院,采用案例 (个案斯究的方法,对其简易程序的实施情况展开实地调查。 考虑到城乡差别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之一,因此我们在选择研究 样本时,在管辖范围主要是农村人口的基层法院中和管辖范围 主要是城市人口的基层法院中各选择了一个[2]12_13,这样考虑 主要是希望通过对农村、城市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进 行对比,归纳出一些共有的特征和趋势。同时,为了尽可能扩 大调查结论的适用范围,我们在选择研究样本时,还倾向于尽 可能选择具有典型性仍至具有代表性)的样本。[3]823经由对 一定量的样本群的整体性观察,我们最终选择了一个物质装 备、人员配制、管理水平和所辖地区的各项指标敏治、经济、教 育诸方面购略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的基层法院?和一个物 质装备、人员配制、管理水平和所辖地区的各项指标敏治、经 济、教育诸方面购略高于全国城市平均水平的省会城市基层 法院W作为样本,并对这两个法院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情况进 行了长时间的跟踪调查。一、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呈上升趋势 依据法院w和#度报表上所载数据,我们就其近4年来 各自适用简易程序的数量和比例制定了如下统计表。表1法院w和P适用简易程序的数量和比例统计表份 刑事案件总数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 比 例    W P W P W P    2001 664 206 318 72 47. 89 34 95    2002 802 304 395 134 49. 25 44 08    2003 830 287 415 141 50. 00 49. 13    2004 1050 286 530 155 50. 48 54 20  上表数据表明,无论是在法院W还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 件数量和比例均处于上升趋势,简易程序的适用率正在扩大,而 且近年来各自的比例均已达到50%左右,简易程序己成为两个 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工具。二、轻微案件的大量存在是简易程序被广泛适用的主要原 因一般认为,法院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常常取决于案件类型、性 质,对被告人的量刑和法院工作负担情况等因素,为了弄清法院 在决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的主要考量因素,我们特对法院W 和I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类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和法 官工作负担情况分别进行了统计。(一蹈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类型我们查阅法院w和坊5年年度统计报表的结果表明,在两个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主要集中在像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等性质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上,而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等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则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较 小。就个罪而言,历年来盗窃案件所占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都是 最高的,例如在2001年度,法院w共有315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中盗窃案件达177件,占全部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56. 2%;在法 院哄有71件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其中盗窃案件达50件,占全部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70.4%。当然城乡之间在适用简易程序案 件的具体类型上存在一定差异,因为像城市里常见的抢夺,寻衅滋 事,窝藏、转移、运输、销售赃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在农村则较为少见。C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由于法院的年度报表不能反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量刑情 况,因此我们釆取了随机抽样的办法,从法院W和P2001年至 2003年每年的案卷中随机抽取30个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 作为样本进行统计。表2法院W和P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量刑统计表XJ年\罚 份\ 总数 3年以下 1年以± 有期徒刑 1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有期徒刑、拘 役缓刑管制、 单处罚金    W P W P W P W P    2001 30 11 7 12 14 4 4 3 5    2002 30 10 9 11 11 5 4 4 6    2003 30 10 7 13 14 3 4 4 5  由上表可见,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的实际量刑为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单处罚金的比例为75%,判处一年 到三年之间有期徒刑的案件比例约为25%;如果以监禁与否作 为分类标准,非监禁刑约占总数的1八 G肤官工作负担对于法官工作负担,大致可通过收案数与审判法官人数的 比率表现出来。以下为法院W和P2001年至2004年的人均案 件负担对照表。表3法院W和P/去官人均案件负担统计表别 案件总数 法官人数 历年人均办案数(件)    年 W P W P W P    2001 664 206 5 4 132 8 51. 5    2002 802 304 5 5 160. 4 60. 8    2003 830 287 6 5 138. 33 57. 4    2004 1050 286 6 5 170. 67 57. 2  由表中数据可见,城市基层法院w法官的案件负担要远远 高于农村基层法院I的法官案件负担,最高时法院w法官的负 担为法院P/去官负担的近3倍;法院W法官的案件负担总体上 呈较大增长趋势,而法院P/去官的案件负担则起伏较小。通过对法院W和P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简易程序案 件的量刑和法官工作负担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在两个法院的 司法实务中简易程序的适用似乎在很大程度上与法院的案件负 担关系不大,法院审判工作负担过重并非是法院决定对案件扩 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因;同时,对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也与法 院处于农村还是城市关系不密切,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强调法 官依法办案,案件本身的性质和对被告人的处刑才是法院决定 对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主要因素,故大量简单轻微刑事案 件的存在才是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三、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足 (一破告人获取律师帮助困难我们随机从法院W和P2001年至2003年的卷宗中抽取出 了 30个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作为样本,对被告人获取律师 帮助的情况进行了统计。表4法院W和P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被告人拥有律师的情况千份^\ 抽样案件数 被告人数 有律师的被告人 有律师被告比例 指定辩护    被告人数 占有律师比例    W P W P W P W P W P    2001 30 37 33 8 4 21. 620/ 11 94% 2 3 25°% 15%    2002 30 35 40 10 7 29. 11% 17. 50% 4 5 40% 71. 43%    2003 30 41 35 9 5 22 66% 14 29% 3 4 30% 80%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到,首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 人有辩护人的比例较低,在法院W平均约为24. 46%,而在法院 仅为11.91%。其次,在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案件中,指定辩护 占了很大的比例,在法院W平均约占31. 6%,而在法院聊J年平 均占到了 75%以上。最后,两个法院在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比例 上,法院W是法院I酌两倍,而指定辩护在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案 件中所占的比例上,法院P是法院W的近2. 5倍,这充分反映了 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城市里的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 的机会远大于农村的被告人。C破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缺乏保障1、被告人没有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启动权调查表明,在法院W和I的司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绝大多 数都是以检察院建议、法院同意的方式启动的,只有少数案件是 由法院决定、检察院同意的方式启动的。我们查阅法院W2002 年度卷宗的结果表明,该院本年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95个案 件全是以检察院建议、法院同意的方式启动的。实际上一个案件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只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而且被告人还可享受法院的酌情 从轻处罚,因此从逻辑上讲,在一定条件下被告人是具有选择适 用简易程序的动力的,但据我们对两个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情况 的调查,却未发现被告人自己主动提出要求对自己的案件适用 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的情况存在,由此可见,在中国现行制度下,诉 讼中被告人的参与性较为偏低,其主体性地位的体现也不充分。2、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基本未征求被告人的意见依据规定,对于检察院的建议,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应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我们访谈的结果表 明,实践中两个法院一般都不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出现 这种情况,据法院W的法官们讲,是因为工作压力大,“忙不过 来”,而法院I的法官们则说原因主要是“有辩护人的很少,被告 人很难缠亦懂法律,需要解释很久,而且很难跟他们解释清 楚),无法交流”,此外,两个法院的法官都认为,“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没有对如何征求意见做一个具体的规定,因此实践中 不好操作”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同样,在法院决定、检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基本上 也不征求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归纳法官们的观点,这样操作 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没有对如何征求被告人意见加以 明确规定,不好操作;二是法律没有规定如果征求意见后,被告人 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应如何处理,“如果釆纳被告人的意见,则 不利于诉讼效率,因为案件本身也许确实很简单;同时不采纳被 告人意见,又没有尊重被告人的人权”,所以干脆不征求其意见。G皴告人普遍被羁押据我们调查,近年来无论是在法院W还是?简易程序中犯 罪嫌疑人的羁押率都在90%以上,常年只有极少数犯罪嫌疑人 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所以像被告人被羁押多长时间法院 就判决多长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因为羁押的时间已超过了被 告人依法应当被判决的刑期,只有如此才能掩盖对被告人长期 羁押的非法性——严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四、简易程序庭审常常只是走过场(一渣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和告之权利的程序被简化我们在调查时发现,法院常常会把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集中 在一起来办理,从早上9点到上午12点一个独任庭常会安排连续 审理3〜4件案件,所以案件承办法官的时间观念特别强。我们的 旁听表明,审判员一般只讯问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是否受过法 律处分,以及处分的种类、时间,而对于其他的情况一般只是问“起 诉书记载的其它情况是否属实?”,不对其进行详细讯问。在讯问被告人情况之后,依法审判员应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 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 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以法院W和I柄实践来看,在告知 被告人的权利时,承办法官常常只是以书面化的语言笼统地宣告 一下被告人具有哪些权利,甚至有时法官没有讯问被告人是否申 请回避便迅速地进入到庭审程序,对于大多数没有辩护人的被告 人来说十分不利。C讼诉人不出庭,法官与被告人对抗1、由独任审判员宣读起诉书。在普通程序中宣读起诉书是 公诉人的职责,但由于公诉人基本上不出庭,在法院W和1柄庭 审中起诉书均由独任审判员来宣读。不过与普通程序全文宣读 起诉书不同,独任审判员只是宣读起诉书中的事实部分,这样做: 一是为了节省时间,二是如果全文宣读起诉书的内容,比如在起 诉书中的文号、有关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部分、检察员的名 字等由法官来念显然不合适。2、 由独任审判员出示证据。由于公诉人不出庭,在法院W 和F的庭审中证据均由审判员出示。在我们所旁听的庭审中, 所有的证据都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出示,即使是物证,也只是出 示该物证的照片,而不会出示原物。审判员出示证据主要有三种 模式:(1)法官宣读指控证据的主要内容,然后就每一个证据要 求被告人质证。这种证据出示方式要求法官比较全面地掌握案 件的证据,并且对证据的主要内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由于法官 工作任务重,常同时审理几个案件,在庭前只能大概翻阅一下案 卷,对证据的内容并不完全清楚,于是只有临时在法庭上寻找所 要宣读的证据,致使庭审常会停顿;(2戚官只宣读证据所在的 页码,证明了什么事实,而不具体宣读证据的内容,然后由法警交 由被告人当庭阅读。但告诉被告人如果对某一证据有疑问,要求 法官宣读证据内容的可以提出来,然后由审判员再宣读。但是法 庭并不会有充足的时间给被告人阅读证据,因为法警往往只是 将案卷放在被告人眼前,然后迅速地翻动,在短时间里,被告人很 难看清证据详细的内容,但由于畏惧被告人也常常不敢表示反 对。这种证据出示方式,常可大大“节约”庭审时间,在几分钟之 内就可了结案件的审判;(3)只宣读书面材料的页码,而不说明 证据内容及其所要证明的事实,然后要被告人当庭阅读。对于缺 乏法律知识的被告人而言,这种证据出示方式只能是使他们一 头雾水。可见,在实践中对于如何进行证据的出示并没有统一的 规范,完全由法官自行掌握。3、 法官与被告人辩论。据我们观察,在庭审中一般审判员都 要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通常会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的 犯罪事实是否属实”,如果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涉及是否构成犯 罪,这时法官就会宣读卷宗中的证据,来驳斥被告人。由于公诉 人不出庭,证据由法官出示,针对被告人的质疑,审判员一般都会 进行分析、辩驳,这事实上就演化成法官与被告人进行质证。由 于对法官的敬畏,被告人常常不敢进行质证,而且即使提出质疑, 也不敢与法官进行争辩。这个时候法官的语言与语气对被告人 辩护权的影响非常大。在我们旁听的庭审中,凡是法官说话语气 平和时,被告人常常会提出进一步的辩解,甚至导致案件转为普 通程序;而一旦法官采取比较严厉、不耐烦的语气讲话时,被告人 常常会立即停止辩解。G被告人就案件事实与法官发生争执的后果:转为普通程序在公诉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院W和1%庭审中其诉讼 角色全由独任法官扮演,如果被告人与法官就案件事实发生争 议,经法官训斥,被告人仍不沉默或坚持的,法官就不会再“恋 战”,随即宣布中止庭审,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同 样,一旦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对罪名提出异议,法官也会随即将案 件转为普通程序。但据我们观察,被告人实际并不愿意将案件转 为普通程序。因为被告人常处于羁押状态,漫长的诉讼过程无论 是从心里还是生理来讲对其都是不堪忍受的折磨,而多一次出 庭接受审判就是多对其进行一次羞辱。在我们旁听的案件中,有 三起转为普通程序,每一起我们都观察到被告人极不愿意将案 件转为普通程序,希望法院能尽早作出判决。有两起案件因为被 告人对主要事实提出异议而需要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但当被告 人听说法官不能做出判决,要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时,情绪马上 十分激动,表示对事实不再提出任何异议,强烈要求法院按简易 程序继续进行判决,甚至有一个女被告人当场就躺在地上,坚决 不肯退庭,而不得不由法警将其强行架出法庭。洒X乍为忏悔的最后陈述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时,审判员通常会告诉被告人,不要重 复以前说过的内容。如果被告人重复以前的主张,就会被审判员 打断。由于被告人不能重复其已经主张过的事实,故能表达的只 能是对犯罪行为的忏悔,请求法官从轻判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 的机会。ffi减竹在胸的当庭宣判据我们调杳,判决书一般是在庭审之后制作的,佰是判决书 的主要内容实际在庭前法官心中已有数,在庭审前法官阅卷后 对量刑基本上会形成一个大致的设想,庭审后仅根据被告人的 辩解、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对量刑的幅度做适当调整。除非被 告人提出有力的辩解,否则法官不会更改判决书的内容。可见, 简易程序的审理显然比普通程序具有更多先定后审的色彩。结语由于各种轻微犯罪的增加,中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率正 在逐年提高,这反映了现实司法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程序的 渴求,无论是对国家司法机关还是对被告人而言,诉讼经济都是 其欲求的目标,就法院W和I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简易程序已 大体实现其预期的目的,一半以上案件的审判在15分钟之内就 能了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上诉率极低,大多数被告均乐 意接受法院的判决,个别被告人甚至在宣判后当场对法官表示 感谢。但与此同时,现行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仍不足, 中国的简易刑事程序仍是一种偏重于“权力经济”的司法,[4]被 告人的处境仍需进一步改善。由于公诉人不出庭,简易程序庭审 缺乏实质性的对抗,常常仅是流于形式,一旦法官与被告人发生 实质性争执就会导致程序倒流——转为普通程序,故实践中简 易程序的庭审实际上业已变成一种“没有任何争议的审判”,它 唯一重要的现实功能仅在于核实一下被告人的身份,看看哪些 案件应该按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因此,对中国的简易刑事程 序有必要在充分贯彻程序分流思想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改 革:(1)对于那些不存在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建立一种类似处 罚令程序的书面程序来加以处理,[5]269_283而完全没有必要像现 在这样进行形式化的所谓审判,既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又加重 了被告人的诉累;(2)凡是开庭审理的案件公诉人均必须出庭, 以维持审判应具有的三方构造的基本形态,保障法官的中立地 位,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程序倒流;(3劍造条件,努力提高取保候 审的适用率,避免对轻微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不必要的 长期羁押;(4凉善法律援助制度,为贫弱的被告人提供充分的 法律援助。参考文献:〔lfe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美废伯特。K°殷.案例研宄:设计与方法〔M〕.周海涛译.重 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3〕〔英;fe东尼。吉登斯.社会学〔Ml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J〕.法学研宄,2005(4).〔5〕左卫民.简易刑事程序研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Summary Crin inalprocedure in practice.Based on Survey to Two Junior CourtsXIA3 Sh^wei(School 〇f Law Sichuan Universe Chengdu61〇〇65 Ch^a)Abstract Based ihe survey id Wo junior courts named p and^ it is pund lhatmore and more cases are decided by 也e summaiy of 也e crtninal piocedmp but tie de^ndant s righfe protection is still insufficient crtn inal procedure is still just a s3Jnb〇l so ^ere should be a suggestive and fur^er re pm including can p Ian en ting Rewritten judging pioce_ dure as same as piocedure of punis^nent wrjt public piosecuiors necessary appearance Ji court when trialing Jtl piovmentof suable rate in guaranteed pending trial systgri more legal aids pr poor and weak defendant Key words Piocedure Crtn Jiaipiocedurp C〇u^t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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