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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立功表现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辩护网整理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9/25      浏览:
如果犯罪分子到案后表现良好积极配合司法工作并有益于社会的,可能会被视为立功表现而减轻处罚。而立功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有关规定是什么呢?北京刑事辩护网小编现在就跟你一起来了解什么是立功表现。一、一般立功表现有哪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总之,所谓立功即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上述所列的各种立功表现是各自相对独立的,即罪犯只要作出其中一种即可认为具有立功表现而可以获减刑奖励。关于立功表现,这里有几个问题应予明确:第一是立功表现是否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确有立功表现的,可否减刑?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立功表现常以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其前提,但遵守监规、按受教育改造并非是立功表现的必要条件,在这方面立法者侧重于注重罪犯的客观行为表现及其客观有效性,因此,只要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就可以减刑。有立功表现的人通常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的,但也不排除没有这种前提的立功表现。正因为如此,刑法规定“可以”减刑。二、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刑罚执行制度上的重大立功是指罪犯的刑罚执行期间作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是“应当减刑”的根本性要件。“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应当减刑”的根本要件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起初“重大立功表现”是作为对有期徒刑犯减刑幅度予以例外宽大的一个条件。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对这一规定予以了确认,并把作为“应当减刑”的根本性条件的“重大立功表现”之适用扩展至管制犯、拘役犯等。关于“重大立功表现”这里尚有二个问题需要予以明确。第一是如何理解“重大”,“重大立功表现”与“立功表现”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程度方面,即罪犯所为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行为的有益性程度不同,前者远远高于后者,其是重大显著的,是一般的犯罪分子所不能及的,或者非下一番努力所不能达到的,例如刑法明确的“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或“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这里“重大”的标准笔者以为可以参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量刑制度方面的“重大立功”认定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罪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不能将“重大立功表现”泛化为一般的犯罪分子稍加努力即可达到的行为表现。法条链接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由上文我们知道,立功表现可以分为一般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如果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参考情节。减刑的幅度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你有立功表现的相关问题,请咨询北京刑事辩护网刑事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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