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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1/11/19      浏览: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文就司法部1956年12月4日所发《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列两个具体问题,因与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0月所发《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以下简称《总结》ぉ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请予以明确。经我们共同研究后,特答复如下:  一、关于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问题。《通知》(三ぉ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但《总结》规定,“评议记录应当保守秘密,当事人及辩护人不能阅览”。我们认为,评议记录可另本装订,附卷。其他虽与案件有关而不属于诉讼过程中的材料(如与他案有关的线索材料等ぉ,可另订副卷。评议记录和副卷材料都不予律师阅览。除此以外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证据、供词、勘验单、鉴定书等ぉ,法院应该无保留地让律师查阅,不得借口保密而不给阅览。  二、关于人民法院应如何通知律师出庭问题。《通知》(四ぉ规定“法院通知律师出庭须用通知书,不得使用传票”;《总结》也规定通知辩护人一律用通知书。《总结》另外又规定:传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律用传票;传唤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一律用传票。《总结》对于如何通知律师出庭,未作特别规定。经研究后,我们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律师出庭,无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均应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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