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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1/11/19      浏览:
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   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   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   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   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   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   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   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   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九、问:驳回申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   十、问:再审以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提起再审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十一、问:一个案子中,可能出现几种裁定书,是否都使用一个号?   答:按照一案一号原则,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1993)×刑初字第1-1号。   十二、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二审时是否用“特终”字?   答:根据样式6-审案件用“刑特初”字的规定,二审可用“刑特终”字。   十三、问:委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级法院在向高级法院写情况报告时编什么号?   答:应编原案件号。   十四、问:法人的住址应如何表述?   答:应表述为:“住所地……”。   十五、问:关于裁判文书中对数字的使用,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用汉字?   答: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地的统一要求进行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十六、问:“裁判文书首部诉讼参加人自然状况中是否应写上邮政编码,以方便工作?   答:无须写明邮政编码。   十七、问: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是否一律要求写出生年月日?对个别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否变通?   答:按照样式要求,凡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都应写明出生年月日,以利电脑储存和检索的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写明出生年月日;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极个别确无身份证,又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变通只写年龄。   十八、问:裁判文书首部中的“职业”,对于个体户如何表述?   答: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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