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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构成入户抢劫(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4/10      浏览:
【审判规则】  1.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之前,经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遗漏的罪行。同时,该遗漏的罪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结果具有严重影响,且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补充起诉。2.行为人精心准备盗窃后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在逃离时,为抗拒被害人抓捕,当场使用携带的凶器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呼救,并最终逃离案发现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窃取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并当场使用暴力行为相威胁,其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构成入户抢劫。 【关 键 词】刑事 抢劫 盗窃 抗拒抓捕 凶器 威胁 呼救 案发现场 入户盗窃 暴力行为 入户抢劫 构成要件【基本案情】2012年2月18日,陈X昌擅自进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出租屋内,盗走屋内现金一百元。离开时,在屋内被被害人陈南姐发现。陈X昌为阻止陈南姐呼救,便以其携带的铁锤相威胁,最终逃离现场。同月,付X强擅自前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243号402房间,共盗取屋内现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同年4月,付X强又私自进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岗头冯村283号301房间内,将屋内现金七千元盗走。2012年2月25日,付X强、陈X昌经密谋后共同潜入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和官当村34号401房,共盗走屋内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七百元。次月,陈X昌与叶其元、韦圣伦(均另案处理,且均已判刑)经密谋后,共同潜入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盗走屋内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及六百元现金。同年4月13日,陈X昌与叶其元、韦圣伦再次实施盗窃,盗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凤凰路隔田坊63号5座303房间内现金人民币六千元、港币九百元以及一台诺基亚N86手机。公诉机关以陈X昌、付X强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经进一步审查,发现陈X昌有三起遗漏犯罪事实。为此,公诉机关依法补充起诉陈X昌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及陈X昌伙同叶其元、韦圣伦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争议焦点】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遗漏的罪行,且该遗漏的罪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结果具有严重影响,可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否依法补充起诉。【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X昌在入户盗窃后被发现,当场使用凶器威胁被害人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陈X昌系在入室盗窃被发现后临时起意以暴力行为威胁被害人,且未致被害人受伤,故被告人陈X昌不构成入户抢劫。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付X强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称:1.入户抢劫不要求被告人陈X昌一定具有抢劫目的,只要被告人陈X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可以构成抢劫罪;2.被告人陈X昌入户盗窃并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并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已经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要件;3.入户抢劫与一般的抢劫相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对被告人陈X昌不能以一般抢劫罪适用相同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X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判决被告人陈X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审判规则评析】1.补充起诉是指,相关部门将犯罪嫌疑人遗漏的罪行与已经进入审理阶段的罪行一并审理的制度。补充起诉制度是为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在进入审判程序后,因存在遗罪、漏罪而导致审判机关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应有的刑事处罚,从而忽视了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据此,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可通过补充起诉纠正侦查阶段的有关瑕疵,亦可根据补充起诉对先后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一并起诉。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新的罪行,亦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能影响定案,或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严重影响的,可以一并起诉的,亦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补充起诉。人民法院经初步审理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一并受理。行为人因犯盗窃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之前,公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另查明行为人还存在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及与其他犯罪分子共同盗窃的行为。行为人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且该行为对行为人的审判结果具有严重影响。此种情况下,公诉机关应在法院审理并宣告判决前,依法进行补充起诉。2.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即入户抢劫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应满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因素;二是“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进入他人住宅前就已经形成要实施非法行为的目的,即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目的即可,而不要求其非法目的是盗窃还是抢劫。合法进入住所后,临时起意实施犯罪不构成入户抢劫中的“入户”;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致被害人因害怕、恐惧而放弃反抗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行为人经事先准备欲实施盗窃行为后,潜入被害人居住的房屋内盗取财物,在成功盗窃财物后,逃离时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被害人的抓捕,行为人当场使用凶器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害怕而放弃反抗,致行为人逃离案发现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为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已经实施了相应的不法行为。同时,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入户抢劫的规定,故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入户抢劫。【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文书】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陈X昌抢劫、盗窃,付X强盗窃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事诉讼法·起诉程序·提起公诉 (C08044)【罪    名】 抢劫罪【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9月15日公布(检例第17号)【检 索 码】 P0916++224GDFS++0413A【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抗诉机关】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陈X昌 付X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抗诉机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昌。被告人:付X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昌、付X强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X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X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X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X强、陈X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X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X强、陈X昌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X昌、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X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人发现,陈X昌等人将一体化电脑丢弃。2012年4月3日,被告人付X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岗头冯村283号301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陈X昌、叶其元、韦圣伦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凤凰路隔田坊63号5座303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X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元、港币900元以及一台诺基亚N86手机(价值人民币608元)。另查明:2012年4月6日,付X强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2年5月29日,陈X昌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2年4月6日,付X强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2012年5月29日,陈X昌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2012年7月6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以犯罪嫌疑人付X强、陈X昌涉嫌盗窃罪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7月23日,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X强、陈X昌犯盗窃罪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期间,高明区人民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被告人陈X昌有三起遗漏犯罪事实。2012年9月24日,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人陈X昌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一起和陈X昌伙同叶其元、韦圣伦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二起。原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付X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昌在入户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理由是陈X昌入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以暴力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伤,依法判决:被告人陈X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付X强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量刑不当,依法向本院提出抗诉称,一审判决未认定被告人陈X昌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造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抗诉和支持抗诉理由是:1.原判决对“入户抢劫”的理解存在偏差。原判决以“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是其不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并以暴力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人任何损害”为由,未认定被告人陈X昌所犯抢劫罪具有“入户”情节。根据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认定“入户抢劫”的规定,“入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是,这里“目的”的非法性不是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依据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陈X昌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3.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户”对一般公民而言属于最安全的地方。“入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是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因为被害人处于封闭的场所,通常无法求救,与发生在户外的一般抢劫相比,被害人的身心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伤害。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决对陈X昌抢劫罪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X昌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陈X昌、付X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X昌入户盗窃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原判决未认定陈X昌所犯的抢劫罪具有“入户”情节,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陈X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行部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X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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