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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最高检察院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4/3      浏览:
【审判规则】  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对这一情况行政机关予以默许,出租车公司以及行政机关对这一情况均存在过错。即以出租车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的,对出租车公司来说显失公平。行政机关在进行整改的过程中应当统筹全局,整改措施执行不顺利或遭到强烈抵制并维权上访情况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 【关 键 词】刑事 刑事诉讼法 非法经营 立案监督 撤销案件【基本案情】澧县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中的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后澧县政府对澧县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进行改革并发现以上情况,而被改革的部分出租车主认为澧县政府对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进行改革损害了其自身的权益,部分出租车主遂到澧县政府等地以打标语、静坐等方式进行维权。随后,澧县公安局以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于XX等部分出租车主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部分出租车主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决定,遂到澧县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澧县人民检察院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后认为,出租车私下转移经营权的情况确实存在,但并未对出租车的运营造成影响,且行政机关亦对该情况默许,因此将出租车公司及部分出租车主的行为归为涉嫌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明显显失公平。同时,部分出租车主的诉求具有合理性,虽表达方式存在不当之处。综上,公安机关不应将出租车公司以及部分出租车主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澧县人民检察院遂向公安机关发送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争议焦点】行政机关对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进行重新改组,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部分出租车主认为行政机关对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的改革损害了其自身利益,遂在行政机关以打标语、静坐等方式维权。公安机关以出租车公司非法经营立案侦查,以部分出租车主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部分出租车主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并将立案情况反映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出租车公司及部分出租车主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撤销案件。【审判结果】公安机关决定:对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非法经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对于XX等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作撤销案件处理。【审判规则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因此,当行为人因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并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行为人反映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出租车经营权不得私下转让,但行政机关明知出租车公司存在这种情况仍保持默许态度。因此,无论是出租车公司还是行政机关,双方均存在过错,但出租车经营权的私下转让并未影响出租车的正常运营活动。行为人采取不当方式进行维权,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但行政机关在实施整改时损害了部分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以涉嫌犯罪对出租车公司以及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显失公平。对于以上情况,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综上,出租车公司以及行为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后行政机关对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进行整改,导致部分出租车主的利益受损。而后,部分出租车主以不适当的方式进行维权。公安机关以出租车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部分出租车主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立案侦查。部分车主决定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出租车公司及部分车主符合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首先,部分出租车私下转让经营权不合法,但并未对出租车运营造成影响,且转让行为行政机关系明知并且为默许态度。因此,出租车公司与行政机关双方均有过错。其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罪名对于出租车公司以及部分出租车主而言显失公平,且部分出租车主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已经对出租车公司以及部分出租车主立案侦查的,应当撤销案件。综上,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责,对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律文书】立案决定书 立案理由通知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效力与冲突规避】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非法经营,于XX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事诉讼法·立案程序·立案监督 (C06051)【罪    名】 非法经营罪【判决日期】 2015年12月03日【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1月9日)【检 索 码】 P0714+8171HN++LX0115B【审理法院】 XX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诉前程序【建议机关】 澧县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 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 于XX等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其他文书》检察建议机关:澧县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于XX等人。2015年8月,湖南省澧县政府对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重新改组和招标过程中,发现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同时部分出租车主以政府改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为由,采取到县委县政府、省政府等地打标语、静坐等方式维权。8月18日,澧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立案侦查;对于XX等人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部分出租车车主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将情况反映至澧县检察院。澧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涉案的三家出租汽车公司虽然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但并没有对出租车的正常营运造成不良影响,一直以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采取默许态度,双方均存在过错,现以涉嫌犯罪对上述公司进行刑事追究显失公正。另查明,于XX等人虽然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当,但其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澧县检察院在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3日对三家出租汽车公司非法经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12月7日对于XX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做撤销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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