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

只有在行为、主体必要性条件均满足时才可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5/4      浏览:
【审判规则】  行为人患有精神病,住院治疗后出院,自行停药。后认为其养女对其不好,便以非常残忍的方式将其养女的女儿杀害,经鉴定行为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涉嫌故意杀人案无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人被认定为精神病人,其已经实施了对公民的人身有极大危险性的行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法院应当决定对其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关 键 词】刑事 特别程序 强制医疗 故意杀人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基本案情】自2005年始,冯X平于出现精神异常,2015年5月,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病情没有好转,出院自行停药。2015年8月10日9时,冯X平因嫉恨养女对自己不好,将养女2岁的女儿带至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磨坪村三组19号住宅附近小路上,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其杀害,并将其内脏掏出丢在路边。经鉴定,冯X平养女的女儿系被他人致伤腹部,损伤致双侧胸腔膈肌大部分缺失、心包裂伤、肝脏缺失、肠胃及右肾大部分断缺失,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宜昌市优抚医院精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X平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涉嫌故意杀人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冯X平现在宜昌市优抚医院接受治疗。【争议焦点】行为人杀害其孙子女,经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此种情况下,是否应对行为人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冯X平强制医疗。决定书已送达并生效,被申请人等亦未提出复议。【审判规则评析】刑事诉讼法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进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和促进病人得到合理治疗,让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免于精神病人的侵害,同时使精神病人得到稳定的安置,以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刑事特别程序决定予以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必须在行为条件、主体条件以及必要性条件三方面都符合一定的要求:第一,行为条件,是该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中,暴力,是指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暴力的程度才符合适用条件,与一般的危害行为相比,暴力行为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对其进行规整可以避免更为严重的精神病人发生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第二,主体条件,是该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精神病鉴定,可以防止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追究而选择强制医疗,同时,也对的确患有精神疾病的行为人予以认定;第三,必要性条件,是该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只有在无法隔离或者消除其度社会的危险性的情况下,才需要强制医疗。综上,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行为人,应当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在本案中,行为人以非常残忍的方式肢解自己的孙子女,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其行为的危险性极大,已经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并且,经过司法机关的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布局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作案时为病发期间,依法不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若行为人以现有的状态生活,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因此,行为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对涉案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2015年8月29日修正,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十八条第一款内容没有变更。【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强制医疗申请书 强制医疗决定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冯X平故意杀人强制医疗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C1102)【案    号】 (2016)鄂0506刑医1号【罪    名】 强制医疗【判决日期】 2016年03月01日【权威公布】 强★★★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0辑(总第104辑)收录【检 索 码】 P0315++180HBYCYL1216C【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特别程序【申 请 人】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 冯X平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其他文书》申请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申请人:冯X平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5年8月10日9时,被申请人冯X平因嫉恨养女对自己不好,将养女的女儿(殁年2岁)带至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磨坪村三组19号住宅附近小路上,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其杀害,并将其内脏掏出丢在路边。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致伤腹部,损伤致双侧胸腔隔肌大部分缺失、心包裂伤、肝脏缺失、肠胃及右肾大部分断缺失,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宜昌市优抚医院精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X平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对该案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申请人冯X平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易仁能称:对检察机关申请没有意见。诉讼代理人陈蓉称:检察机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冯X平于2005年出现精神异常,2015年5月在宜昌市优抚医院住院治疗20余天,病情没有好转,出院自行停药。2015年8月10日9时,冯X平因嫉恨养女对自己不好,将养女的女儿(殁年2岁)带至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磨坪村三组19号住宅附近小路上,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其杀害,并将其内脏掏出丢在路边。经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致伤腹部,损伤致双侧胸腔膈肌大部分缺失、心包裂伤、肝脏缺失、肠胃及右肾大部分断缺失,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宜昌市优抚医院精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X平患有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对涉嫌故意杀人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冯X平现在宜昌市优抚医院接受治疗。以上事实,有证人陈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身份材料、住院病历资料、抓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申请人冯X平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应当对其进行强制医疗。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鄂0506刑医1号刑事决定:对被申请人冯X平强制医疗。决定书已送达并生效,被申请人等亦未提出复议。
联系方式

电 话:13811592179

邮 件:lyzhlawyer@sina.com

联系人:李颖志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B座58层5801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