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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他人计算机系统程序造成经济损失两万元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6/4      浏览:
【审判规则】  行为人出于报复目的对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操作,致使被害单位向软件供应商支付二万元费用重新安装,后果严重,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对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同时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依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当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鉴于行为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情节,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 【关 键 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破坏生产经营 想象竞合犯 从一重处断 经济损失 赔偿 从轻处罚【基本案情】2012年5月30日,任X序使用笔记本电脑远程登陆国瑞公司(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机服务器,于同年7月执行事先编写的能够删除泛微协同办公平台管理程序及用户数据的文件,将上述管理程序和用户数据删除。后国瑞公司项软件供应商支付2万元重新安装该软件。国瑞公司又寻找其他公司对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经鉴定,任X序行为给国瑞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61万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任X序一次性向国瑞公司支付了赔偿款35万元,国瑞公司为其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以任X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争议焦点】行为人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远程登录原就职单位的计算机,将系统程序和应用数据删除。单位花费二万元重新安装了被删除的软件。行为人是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任X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任X序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规则评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只有实害结果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才可构成本罪,可以认定后果严重的情形包括: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等等。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同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前者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后者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前者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数据、应用程序和系统功能,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设备、用具及耕畜等。但二者并非完全对立,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属于正在使用中的设备,行为人若通过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数据、应用程序和系统功能的方式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造成被害单位严重损失,后果严重的,同时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构成想象竞合犯。综上,行为人删除计算机程序及数据,破坏被害单位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造成被害单位严重损失的,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认定为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出于报复泄愤目的,远程登录原单位的计算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应用程序和数据进行删除,致使被害单位向软件供应商支付两万元费用重新安装,后果严重,同时给被害单位的日常报销审批、员工请销假等方面均造成不利影响,破坏了被害单位的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行为人同时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应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理,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内容没有变更。本案例适用的的第二百八十六条内容修改为: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任X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罪的认定 (S080214012)【案    号】【罪    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决日期】 2014年03月17日【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总第731期)收录【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任X序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X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X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X序于2012年5月30日使用笔记本电脑远程登陆北京国瑞兴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计算机服务器,编写能够删除泛微协同办公平台管理程序及用户数据的文件,并于同年7月3日执行该文件将国瑞公司的上述管理程序及数据删除。后国瑞公司向软件供应商支付2万元,软件供应商为国瑞公司再次安装了泛微协同办公平台。被告人任X序于2013年4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X序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应用程序和存储数据进行删除,后果严重,其行为侵犯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X序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X序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八于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于 2014年3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任X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任X序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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