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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并收取利差的行为构成逃税罪(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6/4      浏览:
【审判规则】  行为人在其设立的公司取得自开“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资格后,多次自行或指令工作人员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开多份运输发票,并从中赚取利差,而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或个人因此实际偷逃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但其主观仅为赚取利差,并无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行为人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是构成逃税罪。 【关 键 词】刑事 逃税 设立公司 运输发票 代开发票 赚取利差 个人所得税 主观目的 构成要件 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基本案情】金X于2005年1月20日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飞腾公司(长沙飞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购买了五台车辆用于运输。2005年7月,飞腾公司经授权取得了自开“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资格,并分别聘用袁X和袁X芝担任开票员和会计。此后,金X本人或指使袁X、袁X芝以飞腾公司的名义为姚X林、李X发、陈X龙、袁X军等人代开了共计445份运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从中收取4.5%至6%的开票费,上述445份运输发票的金额总计为8 761 189.86元,发票持有单位已申报抵扣税款金额为613 281.12元。其中,袁X芝代开运输发票四份,金额共计33.24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金额为23 268元。金X、袁X、袁X芝在代开发票的过程中,按规定缴纳了3.3%的营业税及附加,但实际运输者因未在税务机关开票而偷逃所得税3.3%。经查明,金X、袁X、袁X芝代开发票的行为使他人偷逃所得税金额为289 118.23元,占姚X林、李X发、陈X龙、袁X军等人应缴税款的一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金X、袁X、袁X芝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提起公诉。【争议焦点】行为人多次自行或指令工作人员为其他企业或个人代开了可用于抵扣税款的多份运输发票,并从中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略。检察机关依法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抗诉。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判决:被告人金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袁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袁X芝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重审判决后,被告人金X、袁X、袁X芝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规则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但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因该罪所侵害的对象为国家税款,社会危害性较一般涉税犯罪更大,而骗取国家税款目的以外的虚开行为并不具有此种危害可能性,因此,应当将偷骗税款的目的作为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而逃税罪虽然在行为人为骗取国家税款而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情况下,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发生责任竞合,但根据前述分析,行为人仅在形式上虚开了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主观上并非为了抵扣税款时,则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投资公司成立后,经授权取得了自开“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资格。此后,行为人多次自行或指令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开运输发票,并从中收取开票费,而他人亦因行为人代开发票,偷逃了大量所得税。在此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但其实质并非为了抵扣税款,只是为了赚取开票费。因此,在行为人不具有抵扣税款目的的情况下,尚不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金X、袁X、袁X芝逃税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 (S0903011)【案    号】 (2012)长中刑二重初字第0056号【罪    名】 逃税罪【判决日期】 2012年11月12日【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年第3辑(总第85辑)收录【检 索 码】 P0714+6158HNCS++0312C【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审理法官】 龙兴盛 蒋家来 柳志敢【公诉机关】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金X 袁X 袁X芝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X、袁X、袁X芝。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金X、袁X、袁X芝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作出判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沙飞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0日,并于2005年7月取得自开“运输业统一发票”资格。此后,公司设立人金X本人或指使公司开票员袁X、会计袁X芝多次以飞腾公司的名义为从事运输业务的姚X林、李X发、陈X龙、袁X军等人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445份,分别提供给长沙天力罐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长沙市环卫机械厂(以下简称环卫厂)、湖南杨子冶金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子公司)、湖南祥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湖南鑫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等单位,并从中收取了4.5%到6%的开票费,后经统计,金X等人代开运输发票的金额总计8 761 189.86元,上述单位已申报抵扣税款613 281.12元。其中,被告人袁X芝参与向鑫峰公司(鑫峰公司的运输业务由个体司机承担,需要运输发票登记做账)代开运输发票4份,金额共计33.24万元,鑫峰公司已申报抵扣税款23 268元。金X、袁X、袁X芝为他人代开发票后,以飞腾公司名义按规定缴纳了3.3%的营业税及附加。实际运输者由于未在税务机关开票,偷逃了3.3%的所得税。金X本人或指使袁X、袁X芝开票致使他人偷逃应纳所得税289 118.23元。占姚X林、李X发、陈X龙、袁X军等人应缴税款的50%。一审法院判决: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抗诉。一审法院重审认为:被告人金X本人或指使被告人袁X、袁X芝在没有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即以飞腾公司名义为其他提供了运输劳务的从业者或发生了实际运输业务的单位代开运输发票,致使其他运输从业者逃避纳税义务,偷逃税款289 118.23元,且占应纳税额的50%,被告人金X、袁X、袁X芝的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X、袁X、袁X芝的行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罪名不当。因为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但要有虚开的行为,还需要骗取税款的目的。被告人金X、袁X、袁X芝为他人代开运输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行为,但是,根据本案的证据,所能认定的事实是三被告人在其他运输从业人员向有关单位提供了运输服务之后,为这些运输从业人员代开运输发票,并将3.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均已缴纳,其行为导致的后果是其他运输从业人员偷逃了3.3%的个人所得税,受票单位凭运输发票抵扣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三被告人并无骗取税款的目的,故对被告人金X等人应以逃税罪定罪处罚。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人袁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被告人袁X芝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追缴犯罪所得,上缴国库。重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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