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

接受不属本单位职能范围的请托并收受钱财的构成受贿(最高检察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4/13      浏览:
【审判规则】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请托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事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其所在单位下属处室人员咨询相关问题,为请托人探听消息,并指示下属人员寻找其他部门工作人员疏通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行为人收受请托人钱财的,应认定为受贿。 【关 键 词】刑事 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 请托人 职能范围 职务便利 探听消息 疏通关系 谋利 收受钱财【基本案情】2000年间,郭X毅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河北廊坊新奥燃气集团上市审批过程中,接受请托,为该集团提供帮助。之后郭X毅要求购买两套住宅,该公司同意以五折标准给予优惠。郭X毅以其妻子、儿子的名义、郭X毅之兄郭X清以女儿的名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低价购买了两套房产,获利422 513.57元。同年,郭X毅利用职务便利,在莱佛士公司(莱佛士2000集团公司)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出具无异议函,证监会就该公司经营范围中的“教育投资”内容向外经贸部条法司发函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接受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其后郭X毅的亲属在莱佛士公司投资的北服-莱佛士学院学习,该公司为感谢郭X毅的帮助,为其亲属免除了学费。同年,郭X毅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江苏双良空调设备公司改制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三万元。2002年,郭X毅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原处长刘伟(另案处理),在首创集团(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外资公司一事报送外经贸部审批过程中,接受请托,为首创集团提供帮助。后郭X毅使用妻子文X芬的名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首创集团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联体别墅一套,获利1 234 520元。2004年至2007年,郭X毅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兼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报批及商务部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过程中,接受请托,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110万元。1998年至2007年,郭X毅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栋(另案处理)介绍代理项目,并在张玉栋代理的项目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审批过程中,为张玉栋提供帮助。为此,郭X毅收受张玉栋给予的787 729元。2005年至2006年间,郭X毅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X军的请托,为彭X军之友在设立报批典当公司事宜提供帮助,收受彭X军给予的四十万元。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郭X毅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外资并购项目审批及反垄断审查等事项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三十万元。2006年12月间,郭X毅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阳(另案处理)介绍东北轻合金公司增资扩股审批的代理项目,收受十万元,用于炒股。同年,郭X毅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上海百事可乐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秋芳的请托,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十万元。2005年至2008年,郭X毅接受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杨宇的请托,伙同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的许满刚(另案处理),利用许满刚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对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取杨宇给予的3 871 181.17元。综上,郭X毅共计收受财产8 450 943.74元。案发后,扣押6 772 037元、冻结联体别墅一套。郭X毅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公诉机关以郭X毅犯受贿罪,提起公诉。郭X毅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郭X毅的辩护人称:郭X毅收受杨宇给予的16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郭X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别墅一套,获利123万余元,价格过高;郭X毅收受彭X军给予的四十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郭X毅认罪态度好,受贿赃款全部退回,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有检举刘伟、许满刚等人的犯罪问题,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请求对郭X毅从轻处罚。【争议焦点】行为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请托人请托行为人帮助的事务不属于其单位的职能范围,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其单位下属人员打探消息,并指示下属找到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为请托人疏通关系,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郭X毅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款6 772 037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联体别墅一套予以变价,变价款作为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超出部分并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项执行。宣判后,郭X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规则评析】典当公司的设立审批属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主管,郭X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接受请托后,向其所在条法司下属处室人员咨询相关问题,为请托人探听消息,并指示下属人员找市场建设司工作人员疏通关系。郭X毅的行为应认定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之后郭X毅收受彭X军给予四十万元,应认定为受贿。郭X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接受请托人帮助其亲属免除学费,以上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郭X毅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郭X毅因涉嫌受贿被审查后,坦白了有关部门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故依法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郭X毅受贿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受贿罪·受贿方式·斡旋受贿 (S030203041)【案    号】 (2010)二中刑初字第196号【罪    名】 受贿罪【判决日期】 2010年05月12日【权威公布】 被《检察日报》评为2008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件(2008年12月30日)【检 索 码】 P1219++392BJEZ++0310C【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审理法官】 白波 赵静 陈丹【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 告 人】 郭X毅 【辩 护 人】 张敬明 徐飞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郭X毅。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敬明、徐飞翔,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9]0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毅犯受贿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子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毅及其辩护人张敬明、徐飞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一、被告人郭X毅于2000年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上市审批提供帮助。2005年3月,在该公司下属公司开发的楼盘项目中,被告人郭X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住房两套,获利人民币422,513.57元。二、被告人郭X毅于2005年至2008年间,伙同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刚(另案处理),利用许满刚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对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一事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四次给予的钱款人民币1,600,000元、美元257,466.53元(折合人民币2,071,395.47元)、港币223,000元(折合人民币199,785.7元),共计人民币3,871,181.17元。三、被告人郭X毅于2002年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原处长刘伟(另案处理),为某公司设立外资公司一事提供帮助。2003年5月,在该公司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中,被告人郭X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别墅一套,获利人民币1,234,520元。四、被告人郭X毅于2004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兼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股权变更、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100,000元。五、被告人郭X毅于1998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玉栋(另案处理)介绍代理项目,并在张玉栋代理的项目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审批过程中为张玉栋提供帮助,收受张玉栋分三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787,729元。六、被告人郭X毅于2005年至2006年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彭X军在设立典当公司一事上提供帮助,收受彭X军给予的人民币400,000元。七、被告人郭X毅于2006年9月至2007年5月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兼任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外资并购项目审批及反垄断审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分两次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00,000元。八、被告人郭X毅于2000年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上市审批提供帮助,接受该公司帮助其亲属减免学费,从中获利人民币105,000元。九、被告人郭X毅于2006年12月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阳(另案处理)介绍代理项目,收受刘阳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十、被告人郭X毅于2006年间,利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的职务便利,在参与解决某公司经营纠纷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00,000元。十一、被告人郭X毅于2000年11月间,利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改制项目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郭X毅作案后于2008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郭X毅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郭X毅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X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全部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郭X毅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起诉书第二项指控郭X毅收受杨宇给予的人民币16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此160万元是郭X毅和杨宇股权投资的正常报酬,不是贿赂。起诉书第三项指控郭X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雪梨澳乡”别墅一套,获利人民币123万余元,价格过高。起诉书第六项指控郭X毅收受律师彭X军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市场流通法律处不是郭X毅主管。郭X毅认罪态度好,受贿赃款全部退回,在双规期间如实交代所犯罪行,有检举刘伟、许满刚等人的犯罪问题,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郭X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0年间,被告人郭X毅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投资法律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河北廊坊新奥燃气集团上市审批过程中,接受请托,为该集团提供帮助。2004年间,郭X毅要求购买北京新奥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知本时代”楼盘项目的两套住宅,该公司同意以五折标准给予优惠。2005年4月,郭X毅以其妻子、儿子的名义、郭X毅之兄郭X清以女儿的名义,分别以人民币218,544元和217,037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低价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西二里“知本时代”住宅小区23栋2单元903号、23栋2单元803号两套房产,郭X毅获利价值人民币422,513.5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商务部人事司“郭X毅基本情况”的证明、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商务部“关于郭X毅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被告人郭X毅于1997年10月任外经贸部条法司外资法律处处长,1998年9月任投资法律处处长,2002年3月任条法司副司长,2004年8月兼任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2007年3月,郭X毅担任条法司正局级巡视员。2、商务部文件证明:商务部成立反垄断调查办公室的时间、职能、郭X毅在其中任职的情况。3、商务部条法司出具的分工证明和处室工作职责,证明郭X毅的具体职权范围。4、证人杨宇(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的证言证明:1999年底,其通过魏建平认识了刘伟和郭X毅,希望郭X毅帮助协调证监会和条法司的审批工作,并且在办理境内公司资产重组的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供咨询和指导,由于郭X毅所在的条法司就是负责有关的法律、政策解释工作,郭X毅还是外商投资法律处的处长,其公司上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是归法律处管。在审批过程中证监会向条法司发文征求意见,按照规定这种问题要会签外资司才能作出答复,其就通过郭X毅找了当时外资司的邓湛做工作,希望在外经贸部的环节上不要出现意外,在条法司向证监会回复以后,其曾询问郭X毅是否认识证监会负责审批的人,能否帮忙协调加快审批的节奏,郭X毅说其认识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的处长谢世坤,能够帮助协调一下,并且约了谢世坤一起吃饭,见面后其向谢世坤介绍了公司的情况,希望谢世坤在其公司上市审批中给予关照、加快节奏,饭后其将准备好的纸袋交给了郭X毅和谢世坤二人,分别给了二人一幅字和一幅画。事后谢世坤将画还给了其。2001年3月,证监会出具了无异议函,同年5月,其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成功。2002年或2003年的时候,郭X毅向其提出想把郭X清调到北京来,希望其解决,后其将郭X清安排到了北京新奥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的时候,其公司在北京昌平西三旗开发了“知本时代”住宅小区,郭X毅向其表示,他和郭X清打算各买一套住宅,其说没有问题,让他们把房子和户型定了,签约的时候可以打折,2005年初房子开盘,其安排公司的人按照五折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他们。5、证人谢世坤(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处长)的证言证明:证监会在审核新奥公司上市过程中,其当时是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处长,负责审核公司上市,当时外经贸部条法司投资法律处的处长郭X毅约其吃饭,谈了新奥公司申请香港上市审核出具无异议函的事情,郭X毅和新奥公司的人比较熟,他帮忙推动新奥公司这件事,临走时新奥公司的人给了其和郭X毅每人一个袋子,第二天其就和新奥公司的人联系让他们拿回去了,具体是什么东西其记不清了。6、证人竺煜(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其是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副处长,负责境外上市的政策法规,审核境外上市的申请。新奥公司曾在2000年申请上市,公司属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需要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大概是2001年新奥公司上市以后,其在廊坊和郭X毅、杨宇等人一起吃过饭,此后就认识了杨宇,之后杨宇到北京办事的时候一起吃过饭。7、证人郭X清(郭X毅之兄)的证言证明:其母亲跟郭X毅说给其找个固定的工作,2002年郭X毅跟其说认识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可以为其安排工作,之后就安排其到北京新奥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了。2005年4月,其以其女儿郭思安的名义购买了“知本时代”的房子,2005年“知本时代”的销售价格为4320元/平米,其是按照五折的价格2100元/平米购买的,总房款是21万余元,其弟弟郭X毅也在知本时代购买了一处房产,单价也是按照五折的价格,总价也是21万余元。当时之所以考虑在知本时代购买房子,也考虑到郭X毅和新奥集团及杨宇之间的关系比较熟悉,购房时在价格上可能会给一定的优惠,在购房的过程中,郭X毅为房价问题找过新奥的总裁杨宇。其作为公司职工,公司最多只能打到九五折,最后能以五折价格卖给其和郭X毅两套房子,应该跟其在公司任职没有关系。8、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2000年12月8日致外经贸部条法司的函证明:该部就廊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葫芦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聊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内经营业务合法性问题向外经贸部条法司征求意见。9、外经贸部条法司2000年12月11日的复函证明:条法司认为:新奥公司在境内间接持有股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股权转让及其经营范围未违反我国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10、0715715、071571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郭X毅以其妻子文X芬、儿子郭文鹏的名义、郭X毅之兄郭X清以女儿的名义,分别以人民币218 544元和217 037元的合同价格,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西二里“知本时代”住宅小区23栋2单元903号(每平米2175元)、23栋2单元803号(每平米2160元)两套房产。11、北京新奥广厦营销中心请示证明:该中心就集团关系客户文X芬购买“知本时代”两套房产的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分别为4320元/平米和4350元/平米)及五折优惠后的总价(分别为218 544元和217 037元)等相关优惠批复请示杨宇。2005年3月21日,杨宇批示:同意按五折予以优惠。12、北京新奥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收据、认购书、购房发票等证明:郭X毅、郭X清以五折的价格购买“知本时代”两套房产的事实。13、新奥置业集团说明、会议纪要等证实“知本时代”项目一次性付款九七折优惠,内部员工购房优惠5%。14、被告人郭X毅供述:2000年底的时候,新奥公司计划在香港上市,杨宇找到了其,向其咨询有关政策,并且希望能够加快审批,其答应杨宇帮忙关注。之后条法司收到征询意见函后转到了外资司,此后杨宇又找到其,希望能够帮忙找外资司的人帮忙,其就带杨宇找到了邓湛,将邓湛介绍给杨宇,其告诉邓湛,杨宇是刘伟的朋友,希望关照,加快审批。2004年秋天,其和郭X清一起看好了北京新奥公司在西三旗开发的北京“知本时代”房地产项目,其两人准备各买一套,为此其找杨宇,让他给帮忙打个折,最后这两套房产杨宇给其打了五折,每套房子的总价格是25万元左右,杨宇给其打这个折也是出于对其帮忙表示感谢,当时买这套房子其和杨宇交流过,因为买房子价格这么低,如果有人怀疑问起来,就说因为郭X清在新奥公司工作,给的内部职工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05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郭X毅接受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杨宇的请托,伙同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司长的许满刚(另案处理),利用许满刚的职务便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对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外汇问题进行检查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为此,郭X毅先后四次收取了杨宇给予的人民币160万元、美元257,466.53元(折合人民币2,071,395.47元)、港币223,000元(折合人民币199,785.7元),共计人民币3,871,181.1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杨宇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其接到外汇管理局发给公司的一份外汇检查通知,检查的规模很大,其就问郭X毅是否认识外汇管理局的人,想让郭问问外汇检查是怎么回事。后郭X毅告诉其找到了负责这次调查的外汇管理局管检司的司长许满刚,郭X毅的意思是这次情况很严重,外汇管理局发现新奥公司的外汇往来异常,要对新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的进一步情况他会找许满刚联系,其表示让郭X毅进一步做许满刚的工作,希望在外汇检查中能够控制消息,不让香港联交所知道,避免给公司在香港的股市造成影响,郭X毅答应继续帮忙做许满刚的工作。2005年6月,公司领导一起去了外汇管理局做了检查,并且汇报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违规问题做了解释,许满刚当时指出,新奥公司在外汇方面有很严重的问题,可能有人要负刑事责任。其找到郭X毅,让郭X毅做许满刚的工作,公司接受罚款,希望不要承担刑事责任。2005年8、9月间,其约郭X毅在廊坊打球,问郭X毅摆平这个事要多少钱,郭答复说要80万美金,郭X毅和许满刚一人一半,其同意了。2006年2月,外汇管理局处罚决定作出,对新奥公司罚款人民币500万元,为了让别人认为罚得很重,依照许满刚的意思,新奥公司向外汇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希望减免处罚,外管局答复不同意减免,但可以分期处罚。这样公司在3月份和8月份分两笔交清了罚款,至此外汇检查的事情结束了。2005年7月左右,郭X毅对其说他有一个朋友推荐了一个公司要在英国上市,如果投资的话可以购买30万美元的股票,其考虑后答复不愿意投资,但之后郭X毅多次向其推荐这支股票,其见郭X毅坚持投资,就同意了。后其按照郭X毅提供的付款账号付了款。2008年初,其告诉郭X毅将股票卖掉,之后郭X毅分两次给了其一张30万英镑和一张21万英镑的支票,付款人叫赵洋。为了和郭X毅搞好关系,以后更好办事,其决定将股票盈利的一半大概200多万元给郭X毅。其开始不愿意投资是单纯从其投资风险的角度考虑,后来郭X毅反复提及此事,其才明白郭X毅是要借其的“鸡”来给他“下蛋”,不好再拒绝。而郭X毅并没有说明风险二人共担,若赔钱也只能认了。2008年3、4月,郭X毅对其说爱丽枫社的房款要交了,让其从股票收益中将120万元房款交了,其就向其弟弟于龙洪借了120万元人民币交给其的司机汤铁峰去交郭X毅的房款。2008年4月,郭X毅给其打电话说文X芬的表哥叶志刚需要人民币20万元,让其帮忙支付,其答复说手头没有人民币用港币支付行不行,郭X毅表示同意,其就让人将钱付给了叶志刚。2008年8月,郭X毅让文X芬跟其联系,说叶志刚急需40万元人民币周转,让其帮忙解决,其又找到于龙洪,从他爱人的账户里给叶志刚支付了40万人民币。2、证人许满刚(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的证言证明:2004年下半年,外汇管理局对新奥公司展开了外汇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新奥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涉嫌逃汇、非法套汇、非法使用外汇等违规行为。2005年3、4月,郭X毅问其外管局对新奥公司的检查情况,并且表示希望其多帮忙,事后一定感谢,之后郭X毅又向其表示新奥公司愿意拿出一笔钱来给其,平掉外管局检查的事情,希望其可以在外汇检查的事情上多给新奥公司帮忙。2005年6、7月份,外管局对新奥公司的检查已经接近尾声,其和外管局的其他领导在外管局听取了新奥公司领导对外汇违规行为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将检查情况对新奥公司的领导做了介绍。2005年10、11月份,郭X毅约其到廊坊打球,期间,郭X毅称杨宇为其准备了30万美金,并且其和杨宇、郭X毅等人一起吃了饭。2005年底,杨宇请其吃饭,并且询问了最终处罚的情况和时间,希望外管局拖延对新奥公司的处罚,其表示可以考虑,并且为杨宇出了主意,吃完饭后杨宇送给了其一块欧米茄牌手表。2007年12月或者2008年1月,杨宇给其打电话约见面,给了其一张恒生银行卡和两张密码单,说这个是和郭X毅说好的东西。之后其到ATM机上查询,显示卡内存款为人民币281.1万余元。3、证人赵洋(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明:购买伦敦股权的事是在2005年7、8月。一个叫Jeff的新加坡人和其说,他们正在为一家境外网络公司做重组,并在英国上市的业务,公司名字叫GEONG,重组期间公司股东想要退出,问其有没有兴趣投资购买这家公司的股权,其就给郭X毅打电话询问是否愿意认购,郭X毅当即答复愿意收购30万股权。后Jeff给了其一个汇款的银行账号,其就将收款账号告诉了郭X毅让他尽快将30万美元汇到这个账户。大概过了一两个月,Jeff答复说美元到账了,股权已经转完,之后其把情况通知了郭X毅。大概一年以后公司在英国上市了,但是股价不高。到了2007年下半年,郭X毅通知其将股权全部卖出去,资金回到其账上后其就通知了郭X毅,2008年3月和6月,其分别给郭X毅开出了一张30万英镑和21.1万英镑的支票。4、证人汤铁峰(廊坊市开发区新奥集团司机)的证言证明:2008年3、4月份,杨宇让其帮忙把郭X毅的房款给交上,一共是120万元,杨宇还说这个钱本来就是郭X毅的,后来杨宇分四次将120万元交给其,让其把郭X毅的房款交上,之后其将120万元交到了财务,并且财务开具了收据。5、证人于龙洪(廊坊市亿万佳超市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杨宇是其姐夫。2008年3月,杨宇给其打电话向其借120万元,之后其分五笔将这120万元提现送到了杨宇手里。6、证人文X芬(郭X毅之妻)的证言证明:郭X毅提议购买爱丽枫社的房子,并且签订了购房协议,房子面积大概260多平米,总价款是400多万元,目前已经支付了270万,剩余的房款还没有支付。270万元的房款是分两期支付的,第一期支付150万元左右,是2007年底分期支付的。第二期付款是120万元,时间是2008年上半年,由于爱丽枫社是用其儿子的名字购买的,当时销售人员给其打电话催要房款,其把这件事跟郭X毅讲了,郭X毅跟其说钱不用再交了,他说以前因为和杨宇在境外炒股挣了不少钱,钱现在放在杨宇那里,第二期房款让杨宇支付就可以了。2005年前后,其曾听郭X毅说他委托朋友在国外购买股票,到了2007年、2008年的时候,其听郭X毅说他是和杨宇合着购买境外股票的,后来涨了,大概有几百万。7、叶志刚(郭X毅之妻兄)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其妻弟戴斌向其借40万用于公司入股,其就找到其表妹文X芬,把事情跟她说了,文X芬答复帮他想办法。过了几天之后,文X芬给其打电话说可以借钱给其,让其提供一个银行卡号,她直接把钱打入卡里,这样其就给文X芬提供了一个建行卡号(6227000014710026620)。过了不久其就收到了40万元,文X芬对其说这个钱是从郭X毅的朋友杨宇处借来的。2008年3、4月份,其的一个亲戚做生意亏本了,想向其借20万元港币,其就将这个事情告诉了郭X毅,郭X毅答复说有。2008年4月,郭X毅将20万元人民币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港币大约22万元,打到了其提供的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里。8、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新奥公司调查的请示、调查报告、案件审议决议、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新奥公司反馈意见、收据等书证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新奥公司查处情况。9、相关银行凭证、新奥公司出具记账凭证、收据等证明:美元25.7万余元、港币22.3万元、人民币160万元的走向。10、港币、美元牌价表证明:郭X毅受贿期间,港币、美元兑换人民币的比价情况。11、被告人郭X毅的供述:2004年4、5月间,杨宇给其发短信称,外管局开始对新奥公司进行检查,让其帮忙问问检查是怎么回事。其通过马少波知道了这事由外管局管检司的司长许满刚负责,之后就约了许满刚吃饭了解对新奥公司外汇检查的情况,其就把从许满刚处了解的情况告诉了杨宇,并告诉杨宇做好被外管局检查的准备。此后过了几个月,应杨宇的多次要求,其将许满刚约到了廊坊打球,并且在此之前杨宇曾表示给其和许满刚在境外准备了100万美金,其就跟许满刚说杨宇为他们每个人准备了300万人民币。2005年春节前,外汇检查基本结束了,杨宇对最终的处罚结果还是比较满意的。2006年初,其准备购买房子,就给杨宇打电话,要用之前承诺的100万美元的好处中的钱付房款,用了120万元购房,用200万港币换了美元257,000余元,给了其表哥223,000港币和人民币40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02年间,被告人郭X毅在担任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原处长刘伟(另案处理),在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首创集团)设立外资公司一事报送外经贸部审批过程中,接受请托,为首创集团提供帮助。2003年5月间,郭X毅使用妻子文X芬的名字,以人民币1,336,944元(每平米人民币5,600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首创集团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雪梨澳乡”B区205号联体别墅一套,获利价值人民币1,234,5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证人刘伟(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原处长)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郭X毅跟其说他同学张绪生法律顾问单位首创公司在西三旗那边开发了楼盘,问其是否要去看房,其同意了。郭X毅还向其咨询了首创公司以股权出资方式设立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情。后在一个周末,郭X毅约其出来,在场的有郭X毅和他的北大同学张绪生以及首创公司的人,在吃饭的时候谈到首创公司打算以股权出资来设立一家新公司,张绪生问其这种出资方式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其认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看房的时候是郭X毅给其打电话,告诉其楼盘的地址,随后其和妻子刘娅玲过去看房了,郭X毅是和他妻子文X芬去的,由于其买的是“雪梨澳乡”二期的房子,当时还没有建好,只能看样板间,接待其的有首创公司的领导。郭X毅曾对其说过首创公司在房子的价格上可以给他们优惠,具体优惠多少其并不知道,最后买房子的时候知道房子的单价是5000多元/平米,其认为首创公司以这么低的价格卖给其是由于郭X毅和张绪生是同学关系。在设立首创置业公司的过程中其给首创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并且在工商授权登记注册函上签了字。2、证人唐军(北京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的证言证明:首创置业报批是找当时的外经贸部审批的,对口部门是外经贸部的外资司,首创公司是由其负责整个公司的筹备工作,审批事务由副总经理何光牵头,魏建平负责具体事务,项目报到外经贸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批,公司的办事人员向外资司办事人员咨询,得知是条法司可能遇到一些问题,由于当时法律对以股权出资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审批起来很麻烦,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法律顾问张绪生建议说他与条法司的副司长郭X毅比较熟悉,可以帮忙联系,看通过他能否让其公司通过审批,之后张绪生就带着何光和魏建平去见郭X毅。回到公司,何光和魏建平向其汇报了见面的情况,郭X毅认为这个事情批起来难度比较大,涉及很多的部门,之后继续由何光、魏建平与郭X毅联系。2008年8月,郭X毅表示要到其公司开发的“雪梨澳乡”现场去看看,其在现场接待了郭X毅,在场的还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刘伟和他们的夫人,当时其简单表示希望外经贸部能够体谅企业的难处,多给予协调和支持。最后郭X毅和刘伟在这件事上为首创置业提供了帮助,郭X毅曾经说过涉及到的法律解释都归他们条法司,而且其遇到的问题就是关于法律解释的问题,最终也是要经过条法司会签才能通过审批。郭X毅说这个项目只有外经贸部的审批还不行,还要工商总局认可,所以郭X毅在看房的时候将刘伟介绍给其,其为了审批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和刘伟就工商总局的意见进行了沟通,希望得到支持和帮助,最后在营业执照的办理上很顺利。郭X毅和刘伟购买了“雪梨澳乡”的房子,公司给了他们优惠,其开始和何光商量的结果是给八五折,但何总回来说郭X毅觉得高,后来其又让到七折,但何光说对方还是觉得高,而且对方说如果实在不行,房间里的空调设备不要装了,绿化也不用搞了,这样价格算便宜一些。还是张绪生理解郭X毅的意思,认为如果价格降不下来,对审批的事情会很不利。于是,其和何光经过多次商量决定房价是5,600元/平米,按照2002年测算的成本价5,600元/平米,差不多整个楼盘均价的六折,卖给郭X毅和刘伟各一套别墅。当时公司的审批在外经贸部和工商总局卡着,他们提出买房,如果不低价给他们的话,会影响到审批。3、证人何光(原北京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在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和设立过程中,其是筹备组的负责人之一,组长是唐军,其主要负责与国外投资银行的对接工作,还督促国家各职能部门的审批进度,当时负责跑审批的具体经办人是魏建平。后审批事项因为涉及以股权出资方式等问题在条法司遇到困难,通过了解得知郭X毅是条法司副司长,正好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张绪生是同学。后在三四月份的一天,张绪生开车带其到小汤山一培训基地,与郭X毅见面,其跟郭X毅说了公司股权出资的问题,问能不能帮忙,郭X毅当场没表态。后来和郭X毅沟通了一两次,郭X毅表示,股权出资的方式是个问题,因为法律的规定本来就不够明确,他说这个问题不好办,需要继续研究,话说的比较含糊。在沟通过程中,郭X毅还要其去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来,张绪生给其等人带话,说郭X毅想要看其公司开发的“雪梨澳乡”的房子。2002年5月左右,郭X毅带了一个高个男的去看房,就是国家工商总局的刘伟处长,而且刘伟也要买“雪梨澳乡”的房子。后来郭X毅通过魏建平传话过来,要求公司给他们打折,最后经过多次讨论,决定以不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卖给他们。4、证人张绪生(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的证言证明:2001年3、4月,首创集团筹备设立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设立时有外资成分,而且要在境外上市,所以必须经过外经贸部的审批。2002年2、3月间,公司开始与外经贸部的外资司和条法司进行沟通,6月份正式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文件等待批复,之后过了很长时间外经贸部一直没有答复,经过与办事人员的沟通得知是公司以股权方式出资,在当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方面存在争议,所以意见一直下不来。其想起外经贸部条法司副司长郭X毅曾是其大学同学,公司的审批就在郭X毅主管的部门进行,其就将郭X毅介绍给了公司副总何光以及部门经理魏建平认识,魏建平是负责跑审批的人,再见面后向郭X毅介绍了公司开发的楼盘,郭X毅表示约个时间去看看房子,之后其就和公司领导唐军、何光与郭X毅、刘伟等人去看了“雪梨澳乡”房子,看房之后郭X毅等人对房子都非常满意,询问是否可以打折,其答复说需要公司内部商量一下。由于公司希望在年底拿到外经贸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为了加快外经贸部的审批进度,希望郭X毅和刘伟能在审批过程中给予公司帮助,公司以每平米五千多元的价格将“雪梨澳乡”的房子卖给了郭X毅和刘伟,当时的市场价格是每平米9千多元至1万元。在其介绍郭X毅和何光、魏建平认识后,公司去外经贸部沟通时感觉顺畅多了。其参加过一次沟通会,是郭X毅主持的,郭X毅对二处一女处长说,要答复企业,缺什么材料就让企业补,不要拖。后外经贸部还向国家工商总局征求过意见,国家工商总局给外经贸部出具了一份回复,对股权出资的方式表示认可。后其拿到外经贸部批复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速度很快,很短时间就拿到了营业执照。5、证人魏建平(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上半年,公司开始筹备向外经贸部递交审批文件,申请设立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当时负责审批的是外经贸部外资司,递交相关文件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得到答复,其就向外经贸部咨询原因,外经贸部答复,是在向条法司征询意见时,条法司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提出了问题,由于公司部分出资是以股权出资形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为这个原因一直没有审批下来。通过了解,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张绪生是郭X毅的同学,张绪生提出可以找郭X毅沟通一下,在沟通过程中郭X毅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只是说这个事不好办,还要征求外经贸部的同意,以及征求国家工商总局的同意。之后,郭X毅给其介绍了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指导处处长刘伟,其将何光介绍给了刘伟,后来何光与刘伟又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沟通。在其与刘伟、郭X毅的沟通过程中,郭X毅和刘伟表示出对其公司的楼盘很感兴趣,想要购买其公司开发的楼盘,之后其就将这个情况汇报给了何光。6、设立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手续、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给对外经贸部外资司的函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签意见单、外经贸部《关于设立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等证明: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相关部委审批的过程及会签意见单上郭X毅签署的不宜报国务院的意见。7、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财务凭证证明:郭X毅以妻子文X芬的名义,以人民币1 336 944元的合同价格(每平米人民币5600元)购买了首创集团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雪梨澳乡”B区205号联体别墅一套。8、首创阳光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说明、落定正签认购书单位一览表证明:“雪梨澳乡”项目销售政策是按揭贷款可享受九八折。“雪梨澳乡”B区205号的售房总价应为261万元,该房实际销售总价为合同签订价格,金额为1,336,944元。9、被告人郭X毅的供述:2002年5、6月份,张绪生和首创的何光一起来找其咨询首创公司用股权出资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情,由于股权出资方式当时属于法律规定中模糊之处,其答复说外经贸部的审批问题不大,但是还需要国家工商总局的认可,张绪生问其能否找个国家工商总局的人,其就跟他们说可以找刘伟。之后过了一两个星期,其和刘伟说其的同学张绪生代理的首创公司在西三旗开发了一个楼盘叫“雪梨澳乡”,问他是不是可以一起去看看房子,刘伟问其这家公司有什么事,其答复说公司涉及到股权出资的事情,想向他咨询一下,刘伟答复说这种出资方式工商总局方面没有意见,可以一起去看看房子。之后其和刘伟就在唐军、何光、张绪生的陪同下看了“雪梨澳乡”的房子,并且交了定金。9月初的时候,张绪生告诉其首创公司的审批还没有结果,让其帮忙找外资司的人,其就将邓湛介绍给了张绪生,让邓湛帮忙了解下情况。11月底,外经贸部批准了这个项目。之后首创公司的人找到其,让其就工商注册登记的事情叮一下刘伟,其就给刘伟打电话,让他帮忙协调一下。2003年5月,其和首创公司签订了“雪梨澳乡”的购房合同,并且交了首付款,2003年8月底办理了入住手续,在此过程中,首创公司的人和张绪生向其表示其和刘伟购房会给一定的优惠,但折扣的幅度没有说,只是不会低于成本价。其购买的这套房产的面积是230多平米,每平米5,600元左右,总房款是133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四、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郭X毅在担任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兼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报批及商务部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的过程中,接受请托,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分两次给予的20张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联系方式

电 话:13811592179

邮 件:lyzhlawyer@sina.com

联系人:李颖志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B座58层5801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