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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多起严重暴力犯罪致多人死亡应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裁判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文章来源: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8/4/24      浏览:
【规则效力】  行为人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后将其杀害,依法构成强奸罪;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行为人多次实施暴力犯罪,致多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符合适用死刑的条件,故应对其适用死刑。 【关 键 词】刑事 死刑复核 故意杀人 强奸 故意伤害 盗窃 暴力犯罪 罪行极其严重 主观恶性 犯罪手段 严重后果 持刀行凶 携带管制刀具 行政拘留 自首 数罪并罚【基本案情】2005年3月9日晚,潘X为报复与其存在邻里矛盾的胡XX,潜入胡XX家中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嗣后持刀砍击胡XX头部致其死亡。2006年9月27日,潘X在发廊内,与陶XX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陶XX左肩胛下角,致陶XX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08年6月至12月期间,潘X分别伙同潘X丙、李X(均已另案判刑)等人,盗窃霍某、王XX、查XX、祖XX的面包车四辆。同年11月30日,潘X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2010年11月27日,潘X与赖XX发生口角,持刀向赖XX的头、颈、胸腹部、双上肢等处捅刺十余刀,并切割赖XX颈部,赖XX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潘X欲逃离现场时恰逢赖XX的丈夫邱XX外出归来,又持刀捅刺邱XX的头、颈等处十余刀,致邱XX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潘X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面包车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潘X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提起公诉。【争议焦点】行为人多次实施暴力犯罪,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并致多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对其应否适用死刑。【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潘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潘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潘X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审判规则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并非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上述规定中提及的罪行极其严重,系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统一。在适用死刑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意识,亦要注意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要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出发,结合实际考虑在其故意杀人案件中的主观恶性、实施手段和危害结果。根据罪责行相适应原则,重罪重判,轻罪轻罚,对于主观恶意极深,犯罪手段残忍,且多次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从保护公共安全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应当判处犯罪分子死刑。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报复被害人,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将被害人杀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行为人虽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归案后,主动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犯强奸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其所犯盗窃罪和强奸罪可从轻处罚,但其连续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实施性质恶劣的暴力型犯罪,致多人死亡,可见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故应认定其罪行极其严重,应对其适用死刑,且应立即执行。【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二审判决书 刑事裁定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潘X故意杀人、强奸、故意伤害、盗窃死刑复核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体系·主刑·死刑·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G110105010115)【案    号】 (2012)高刑终字第573号【罪    名】 死刑复核【判决日期】 2013年09月05日【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检 索 码】 P0822+++++++++++0713D【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复核程序【审理法官】 舒明生 林涛 吴爽【公诉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 告 人】 潘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潘X,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初中文化,商贩,户籍地定州市XX镇X村X路XX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X批发市场南小楼宿舍X楼X号。2008年11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处行政拘留3日。2011年1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潘X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1)一中刑初字第6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潘X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3月22日以(2012)高刑终字第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一、故意杀人事实2010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潘X在北京市海淀区XXXX生活区X期X栋北XXX室被害人赖XX(女,殁年33岁)的租住处,因琐事与赖发生口角。潘X持刀捅刺赖XX的头、颈、胸腹部及双上肢等处十余刀,并切割赖的颈部,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潘X欲逃离现场时,被外出归来的被害人邱XX(系赖XX的丈夫,殁年33岁)发现,二人发生厮打。潘X持刀捅刺邱XX的头、颈、躯干及右前臂等处十余刀,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潘X供述提取的被害人赖XX家防盗门钥匙及赖的诺基亚牌手机、抓获潘X时提取的被害人邱XX的三星牌手机等物证的照片,证实潘X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韦XX、陈X、涂XX等人的证言,证实从现场防盗门外侧、客厅鞋架旁的皮鞋上均检出潘X血迹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开锁实验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潘X亦供认。足以认定。二、故意杀人、强奸事实被告人潘X(犯罪时已年满16周岁)为报复与其有邻里矛盾的被害人胡XX(女,殁年38岁),于2005年3月9日晚潜入河北省定州市XX镇X村XXX号胡的家中。潘X采取暴力手段将胡XX强奸,后持菜刀砍击胡的头、面部数刀,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的照片,证人潘X甲、潘X乙、吕XX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胡XX阴道内精斑系被告人潘X所留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潘X亦供认。足以认定。三、故意伤害事实2006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潘X在北京市丰台区XX镇XX村一发廊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陶XX(女,殁年31岁)发生争执。潘X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捅刺陶XX的左肩胛下角,致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机关在现场证人处提取的作案工具尖刀等物证的照片,证人郑XX、段XX、刘XX等人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地面提取的粘稠物系被告人潘X所留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潘X亦供认。足以认定。四、盗窃事实2008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潘X分别伙同潘X丙、李X(均已另案判刑)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盗窃了被害人霍某、王XX、查XX、祖XX的松花江牌、五菱牌等面包车4辆(价值共计105602元)。潘X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实被盗车辆基本信息的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信息表、发票、保险单正副本等书证、证实另案被告人潘X丙、李X等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证人程XX、任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霍某、王XX、查XX、祖XX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另案被告人潘X丙、李X、常XX、曹XX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潘X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潘X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潘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潘X因琐事与被害人赖XX发生争吵后,将赖杀死,因行为被发现,将被害人邱XX杀死;为报复被害人胡XX,将胡强奸并杀死;因琐事与被害人陶XX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刺陶致其死亡;另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机动车辆,数额特别巨大。潘X强奸胡XX时不满十八周岁,对其所犯强奸罪应依法从轻处罚;潘X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潘X连续实施多起严重暴力犯罪,致四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57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潘X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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