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网

“入户抢劫”的阐释和认定

文章来源:刑事理论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11/13      浏览:
王嘉,田银行(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入户抢劫”是目前多发的一类危害性很大的严重刑事犯罪,但现实中 发生的“入户抢劫”又复杂多样,司法实践中也是认识不一.争议很大。必须依 据刑法理论和司法解释,明确“入户抢劫”的立法意图、“户”的定义,并对“在户 抢劫”等一系列问题予以严格的界定,才能正确实施法律。关键词:入户枪劫;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4. 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5)02—0061—03收稿日期:2005—03—10作者简介:王嘉U98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主研方向:刑法学。_、“户”的阐释关于“户”的含义众说纷纭。第一种观点:一般认为“户” 就是指公民的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第二种观点: 人户抢劫是指在公民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 抢劫,除了私人住宅之外,还包含以船为家的渔船、牧民居 住的帐篷,甚至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 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的场所,也应纳人 “户”的范围。〜第三种观点:“户”的范围除了公民的私人住 宅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 办公场所,供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第四种观点: 认为入户抢劫是指在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 抢劫,这里的“户”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含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 渔民的渔船和旅客在旅店居住的房间等。[4:不难看出,以上对“户”的理解差别很大,范围小的仅限 于私人住宅,范围大的可包括到公众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 所。以上几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对“人户抢劫”中的“户”,是 从严格意义上理解,还是作扩大范围的解释以及扩大至何 种范围。对此理解不一,出现了认定混乱,导致司法实践中 行为人承担悬殊不同的刑事责任,有损于法制的统一性和 严肃性。为此,需要我们探询“户’’的含义,准确地界定“户” 的范围。我们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两大 刑法基本原则,既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也要发挥刑法的保 障机能。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是刑法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因 罪刑法定原则是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各个环节的红线。作为本体意义上的刑法的立法解释.是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的特 定解释方法,除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之外,应当有特定的解 释原则,即合目的性原则。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 解释,当不同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 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或以受罪刑法定原则制约 下的目的论解释为最高准则。〜人户抢劫比一般抢劫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就在于抢 劫发生的空间不同。为什么刑法对“户”这一空间格外加以 保护呢?除去一般抢劫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之 外,人户抢劫还额外侵害了什么呢?探询其背后的根源,将 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户”的含义。为什么要对人户抢劫作 为加重情节?主要是基于刑法的保护机能。刑法特别规定加重处罚,是基于所保护法益的重要 性、普遍性家是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细胞,是社会再生产的基本 单元。家庭需要住所,住所是家庭生活的条件。住所为家庭 提供了幸福和发展的空间,理应受到特殊的关注。而“人户 抢劫”除了 一般抢劫的危害之外,还侵害了被害人住所安 全,造成社会民众心理恐慌。由于“户”数量很庞大,对它的 侵犯严重危胁了社会的安定,这也是刑法把“人户抢劫”规 定为抢劫罪加重犯的根本理由。从立法本意上讲,将“人户 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旨在保护公民“安居”的 “私人法益”,给人以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特殊空间的客观危害和人身危险性国家在立法上将人户抢劫列为严重情形而规定较重的M刑幅度,其立法本意是要从打击利用公民住所相对封闭、 被害人反抗力量薄弱、公民财产放置相对集中的条件,进人 公民仵所进行抢劫,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 为。17抢劫居民住所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人身、财产上都会 对被害人造成强烈伤害。立法目的在于更加有力地保护公 民的居住安全、人身安全,体现从严惩治严重危及公民居住 安全、人身安全的人户抢劫犯罪。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户”是指“门、人家、住 户' .新华字典》对“户”的解释是指人家,如千家万户。《辞 海》中所谓“户”,解释为:本谓单扇的门,引申为出人口的通 称,也指人家。可见,“户”通常是指人们日常起居的场所,公 民长期并且最为依赖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户”,不仅 是一个人们日常起居的生活环境,而且还是一个人们在心 理上最安全、行为上最自由的场所。刑法规范实际上是文化 规范*“具有普通文化修养的人所使用和理解的朴素语言 上”的一般民众观念中,“户”的通常含义就是指“人家”,刑 法规定的是“人户抢劫”而没有规定“人室抢劫”,显然是取 “户”字的严格意义,不能随意扩大。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扩 张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之一。而入户抢劫又是 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刑法配置的法定刑明显高于一般 抢劫罪。如果对“户”做了扩大解释,明显是对被告人不利 的,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了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这 对我国目前推进的法治建设是有害的。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规定:第一条刑法第263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户抢劫”, 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 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 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人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 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从《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解释》中界定的“住所”对 《刑法》中的“户”做了阐释和限定。或者说《刑法》中的“户” 就是具有“他人生活的”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大特征的住 所,两者缺一不可。可以说,《解释》对“户”的理解和认定标 准是做了严格解释。笔者认为,对《解释》中住所的认定应兼 采主现主义和客观主义。其认定住所的要件有二:(1)久住 的意思,即长期居住的意思,当事人有无久住的意思,应依 —定事实探求认定。所谓“一定事实”,如户籍登记、居住情 形、家具配置、家属概况及是否在当地工作等事实。由客观 事实认定主观意思。(2)居住的事实,即实际住于该地的事 实。认定“人户抢劫”中的“户”,依《解释》的规定,应该具有 如下二个功能:U)“他人生活的”。意味着须具备日常生活、 起居功能,即从时间上看,要求为长期或相对固定生活的场 所;“他人”是相对于犯罪人来说的,除去家庭成员只有一人 的以外,应具备家庭成员多人一起生活的氛围、模式,应具 备家的功能和感觉。住宿在内的成员的特定性,通常居住在 一起的是具有亲缘关系的人员。(2)“与外界相对隔离的”。 它具有封闭性、相对独立性、排他性,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 定的措施和保障,在使用上应专属于居住者的功能,公民对 该封闭区域享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未经允许, 他人不得随意进入。此空间从功能上看,要足以提供权利保 障和秩序的安全感,享有生活上的安宁以及私生活的自由, 可以免受他人干扰和窥探。要求能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带来 安全感的私闭场所。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户抢劫除了一般抢劫的危 害外,最实质的是还侵害了居民的住所安全E只要把握这一 实质,才能准确地认定“户”。既要有效地保护居民的财产 权、人身权和住所安全,还应作严格限制的解释,禁止作不 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切实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二、“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理解认定在户内发生的抢劫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人户前就 有抢劫的意图;另一种是入户后临时起意的抢劫。对前一种 认定为刑法上的“人户抢劫”,没有异议。后一种许多学者称 之为“在户抢劫”,“在户抢劫”是否也属于刑法上的“人户抢 劫”呢?对此•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合法性人户,临时起意抢 劫,属“在户抢劫”,而非“人户抢劫”;%第二种观点认为,不 论入户前有无抢劫故意,只要入户后抢劫的.就是入户抢 劫。因为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同样严重破坏被害人对家的 安全感,其危害性并不比持抢劫故意人户的小;〜第三种观 点则认为,在户中抢劫是否认定为人户抢劫,关键要看行为 人入户是违法人户还是合法人户以及其入户的动机“人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首先要符合一 般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s由于“户”在该犯罪中是一个加 重因素而成为更重的刑罚的正当理由,因此原则上它必须 包含犯意要件。认定“人户抢劫”必须受“入户”与“抢劫”之 间内在的牵连关系的限制,即目的行为是抢劫,方法行为是 入户,亦即“入户”前就有抢劫之意。《解释》规定:为实施抢 劫行为而进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为实施抢劫行为”明确了必须在“人户”前有抢劫意图.也 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下,严格限制对“人户抢劫”的认定。根据行为人入户是否经过户的居住人的同意或者是否 具备合法手续,入户可分为合法人户和非法人户。合法人户 后而后来实施的抢劫基本上属于“在户抢劫'还有许多情 况,入户之前就有抢劫意图,用表面看来是合法的方式入 户,如采取假冒户内维修工作人员、推销人员或国家工作人 员查户口等方式,骗取住所人的信任人户,实质上还是非法 入户。由于行为人人户之前就有抢劫意图,表面上的“合法 的方式”只是行为人掩饰其犯罪意图的幌子而已,“入户”与 “抢劫”之间具有内在的牵连关系,应认定为“人户抢劫'对“在户抢劫”是否也属于刑法上的“人户抢劫”,争议 较大。“在户抢劫”中人户的方式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对合 法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的抢劫是否属于“入户抢劫”.有论 者提出: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的抢劫不能按"入户抢劫”处 理,同一刑法对同类法益却作不同程度的保护,未免有失公 平。如果简单地按字面将“人户”限定为“怀抢劫故意而进入 户”是当初真实的立法意图的话,那么这种立法意图是否有 作出修正的必要,亦不无商讨之余地有论者认为高法 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人户抢劫”的适用范围,行 为人在入户时必须有抢劫的犯罪目的,“为实施抢劫而进 人”很鲜明地表明了这一要求。这就将行为人正常人户或者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人户后起意抢劫的情况排除在抢劫犯罪 的情节加重犯的范畴之外。该《解释》过于谨慎,不利于打击 抢劫犯罪,也不适应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的客观形势的需要/12:对非法人户,除行为人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违法犯 罪行为而人户,有论者指出:因其人户不合法,不论其人户 前是否具有抢劫的故意,只要其人户后实施了抢劫犯罪,就 应当认定为人户抢劫。如为泄愤报复人户伤害他人后,又顺 手牵羊抢走被害人的贵重物品的,即使其人户前只有伤害 的故意,而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影响对其后 来的抢劫行为认定为人户抢劫。对于出于其他动机、目 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例如,为拫复泄愤、毁坏他人财物,或 者为进行流氓滋扰,在进行非法活动过程中或之后临时起 意进行抢劫的,也应视为入户抢劫。理由是,行为人敢于闯 入私宅为非作歹,并且在住宅中进行抢劫,从主观与客观相 结含上看,表明其整个过程构成了对他人住宅、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的严重危害,其社会危害程度与先有抢劫故意而 人户抢劫的情形没有大的区别/|4]基于我国现状,绝对的平衡是不可能的,立法也不得不 在二者的冲突中进行取舍。既然单列“人户抢劫”为加重处 罚情节,可见立法的选择和立法意向是严厉打击此类犯罪, 保护在此类犯罪下的被害人。既然立法作了这样的选择,讨 论“人户”前是否有抢劫故意及人户的方式是否合法已不再 重复了,只要在“户”内实施了抢劫,即可认定为“人户抢 劫”,并坚决给予其从重处罚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 析。对某一行为是否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应当在不违背 “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前提下进行论证。该原则包括两层含 义,一是立法时的罪刑相适应,即刑罚轻重要与犯罪分子所 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二是司法中的罪刑相 适应,即刑罚轻重要与犯罪分子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 适应,在对某一犯罪分子具体量刑时,不仅要根据其犯罪行 为定罪量刑,还要考察行为人有无其他从重加重、从轻减轻 或免除处罚的情形,依照具体的刑事责任进行综合量刑,以 达到实际的罪刑相适应。“人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其一是因为 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的牵连犯,按照刑法基本理 论,对牵连犯应从一并处罚,或者从一并从重处罚;其二是 因为行为人在入户之前就有了抢劫的意图,主观恶性深,人 身危险性大,只有严格认定,才能真正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做到罪刑相适应。对于像为泄愤报复人户伤害他人或人户 进行流氓滋扰等类似行为后,又顺手牵羊抢走被害人的贵 重物品的,从表面看好像是人户抢劫。虽然类似行为可构成 故意伤害罪、非法侵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的牵连犯,但从主观 方面看,故意伤害罪、非法侵人住宅罪是牵连在一起的,二 者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而非法侵人住宅罪 和抢劫罪不是牵连关系,谈不上对抢劫罪加重处罚。按照主 客观相统一原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至于出于其它非法 的动机、目的进人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当场实施抢劫行为, 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基于罪刑法定的考虑,不能认 定为“人户抢劫%认定“入户抢劫”必须有“人户”与“抢劫” 之间的内在牵连关系,两者缺一不可,抓住了这一核心,才 能准确认定人户抢劫,否则易犯客观归罪的错误。此外,对于行为人人户进行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被发 现、识破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规定 的转化抢劫犯。行为人虽然人户前无抢劫的意图,但是行为 人既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敢于人户付诸实 施,表现了很大的贪婪性,人身危险性大,也对居住安全构 成了很大侵害,:16>人户”与“抢劫”之间有内在的牵连关 系,应归属于“入户抢劫”。此外,对“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当 场”,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现场,即 “户”,也包括在户内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刚刚结束,离开户 时被发现并被追赶的过程只要前提行为或转化行为有一项 发生在“户”这个特定场所,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因为它们都 是前提行为“当场”的空间延伸。参考文献:〔1〕陈兴良.刑法疏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 版社,1997. 435.〔2〕〔8〕周振想,林维.抢劫罪特别类型研究〔J〕.人民检 察,1999,(1).〔3〕肖中华.论抢劫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法律科 学,1998,(5).〔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厅.最新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 〔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427.〔5〕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5-C6〕徐岱.刑法的立法解释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 报,2003,(6): 63.〔7〕曾传红.论刑法中“入户抢劫”的认定〔J〕.福建公安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2,(1).〔9〕熊洪文.再谈对抢劫罪加重情形的认定〔J〕.人民检 察,1999,(7).〔10〕李肯.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N〕. 法制日报.1998—07—11.〔11〕丁明.浅论界定入户抢劫的若干问题〔J〕.广西公 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3S.〔12〕项谷,曹坚.抢劫罪的情节加重若干问题探讨〔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4) :61.〔13〕蒋小燕.对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中“入户抢劫”的 理解〔J〕.培训与研究"一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4,(1>: 63.〔14〕曾传红.论刑法中“入户抢劫”的认定CJ〕.福建公 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4,(1).〔15〕王晶辉•谈“入户抢劫”的认定〔J〕.当代法学,1999 C增刊).24.〔16〕周光杈.刑法各论讲义〔2〕.北京:清华大学出版 社,2003. 100. □编辑/佳忠
联系方式

电 话:13811592179

邮 件:lyzhlawyer@sina.com

联系人:李颖志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B座58层5801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