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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守望和谐

文章来源:刑事理论      (责任)编辑:      更新时间:2017/11/13      浏览:
本期“风云大讲堂”推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和“该不该对腐败群体分类”两大话题。和谐的本质是发展 中的平衡,法治社会中,司法如何保障这种平衡?在构建和谐社会、打击预防腐败时,我们在腐败群体上不分类的作法是 否妥贴?本栏目今后将每期推出两个话题,欢迎专家、学者“坐堂”讨论。话题一 :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信仰法律构建和谐社会3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伴随着各种 ^ 纠纷的产生。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 进步,纠纷的解决方式逐之发生变化,换言 之,纠纷解决方式的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 进步的缩影。现代文明社会中,司法在社会 功能系统中首先是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 而发挥作用,司法产生和存在的基本目的 之一就是处理衍生自社会生活的各种利益 冲突。人类的经验已经表明,一定权威的存 在,是纠纷得以解决的前提,因此,司法只 有树立必要的权威,才能真正促使纠纷的 解决。纠纷的及时、公正、终局性的处理是 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我国今所建构和操作的具有多元化 的形式特征以及具有正当性诉求的司法制 度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一种西方化的体 制,它是从清末维新变法开始移植,后经较 长时间的嬗变,中西文化交互作用以及社 会变革的影响而形成。这种体制,从其形式特征以及基本构架,均需要树立司法权威。 然而,就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司法权威并未 得到应有的维系,诉讼当事人因 程序的反复启动,长期或者不断 地陷入讼累,其生活和利益始终 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从而严 重影响了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文化传统的差异和大众观念的 障碍是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a 首先,文化传统上的差异使司法权 威缺乏理念上的支撑。中国文化基 本精神是和谐,和谐的重要标志是“无讼”, 在此管理目标之下,法官角色是勉强为之,裁 判功能是管理的附属功能,在这种观念背景 与价值目标之下,不可能产生对司法审判功能的重视和对法官权威的尊重。其次,大众 观念上的障碍使司法权威缺乏民意上的基础。大多数民众的传统观念中,司法 I及其官员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种, 是官员集团中的一员。将司法权 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立性权 力的观念,将司法阶层作为居于aL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立的仲裁者 的观念与我们的传统是格格不入 的。在政府视司法为实现政府职 能的工具、司法只能为政府保驾 护航的情况下,司法只具有工具价值。西方国家有对法律信仰的传统和文化 根基。正如伯尔曼说“相信上帝是一位公 正的法官,基督将降临作为一位法官,这种50检察风云2005年第7期尊重法律谐是一个深富魅力和吸引力的词汇, 和谐社会是一个令人向往的境界, 总会使人情不自禁地联想到《论语》中描绘 的“熙来攘往,如登春台”的画面。在这个 社会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协 调发展,人与人和睦相处,人与自 然浑然合但我们知道,和谐社 会不会一夜之间突然诞生,它的 建设是一个讎要付出艰苦努力的 漫长的历史进程。在生产力发展 水平还比较有限、人们的道德水 准还不够高的今天,违法犯罪现 象还远难禁绝。而任何违法犯罪 行为都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背离了和谐 社会的内在需求。正是从这个角度观照,我 们看到了法律之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法守望和谐律的使命就是要救济被损害的权利,重建 被打破的平衡,恢复被扰乱的和谐。前几天碰到一个案子,案情并不复杂, 却给我们带来许多启爾•四个年轻人因为 纠纷而斗殴,其中一位用利器将其他三人 分别击打成重伤和轻伤。检察机 关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 诉。被告人对情急之下发生这样 的事情后悔莫及,及时向受害者 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医药费近十万 元。受害一方也被被告人的行为 所打动,于是联名请求法院对被 告人从轻判处。法院考虑了各方 面的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缓期 五年。案件发生到这里似乎已经划上了— 个句号被告人损害和谐秩序的举动因为法院的判决受到了惩罚,受害人被侵犯的 权利也得到了救济和补偿。但是事情并未 如预料的到此结束。一年以后,受害人因故 改变了想法不断到检察机关申诉,以法院 判决畸轻为由要求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 向法院提出抗诉。面对受害一方的反复上 访和法官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作出的判决, 检察机关如果依照法律规定认为法院的判 决偏轻而提出抗诉,似乎并无多少不妥,但 这对于已经被修复的和谐、对于非常有限 的司法资源而育,又有多大的益处呢?尊重法院依法作出的公正判决是尊重法 律的具体体现。要知道,案件一旦进入法院, 从单纯功利的角度看,原告被告“双赢”的情 况并不多见,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只要法院的 判决在程序和实体方面是公正的,其救济权 利、维护和谐的使命就已经完成,其结果也理 应受到尊重,不管你是胜诉,还是败诉。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国家行 使刑事司法权并非以发现真实和打击犯罪为 唯一目标和最高价值,而是必须在宪法和法信仰对于东西方教会的法律价值的发展也具 有重要作用。”而且不仅如此,这种观念对 世俗法制的发展也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它一 方面强化了审判的作用与意义,另一方面它 也将法官神圣化了。至高无上的上帝是一名 法官,那么具有法官名分和功能的世俗的裁 判者也应当是尊贵的。当然,对法官权威的 尊重是建立在民众对法律的充分信仰的基础 上,只有民众在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后,才 可能真正尊重法庭尊严和法官权威。正所 谓,“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 权威,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树立司法权威,以构建和谐的法治社 会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在我国更应重 视在观念上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只有 民众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后,裁判者的判 决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也自然具有其应有的效力,使得法庭以和 平、权威的方式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初衷得到实现,使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安定 性和和平性等这些构建和谐社会所必要的 法治原则和目标才能得到维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员律的框架内对犯罪加以追究,禁止不择手段、 不计代价、不问是非的方法去发现犯罪事实。 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在保护公共利益、受害 者利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之 间找到平衡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 米兰达案件的判例中说得很精辟为了保持 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合理均衡,就要求政府必 须肩负起保护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的全 部责任,不能借用残酷的、强迫的手段来获 取证据。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 果公安司法机关都不能尊重法律,和谐社会 就只能是空中楼阁。我们完全有理由对尊重法律的理念作宽 泛的解释与合理的延伸,那就是对道德、纪 律和规则的遵从,唯其如此,人与人相亲,人 与自然为友,球场上激烈的拼抢丝毫不影响 竞技的精彩,街道上车海人流穿梭如织依然 畅通无阻。每个公民奉公守法,每位执法者 遵法重规,和谐社会就值得期待。■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学博士用和谐认知回访冲突心理建和谐社会,要预防和处置大量的 1法律冲突事件,而其中最为棘手的 莫过于遭遇暴力劫持。在处置劫持犯罪 活动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对待劫持者生命 的问题上,就遇到了一个法治 意识与人性观念技术晨面的冲 突点。这一同理论相关的处置 问题的提出发端于,按中国传 统“好人有好报和恶人有恶报”的观念,及“杀一儆百”和“不 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法律文化,对待劫持者除了执法者以外,甚至包括中国民众都认为劫持 者是一个该杀该剐的人,所以 传统的处置方式便是以暴制暴用利索的 攻克措施漂亮地将劫持者击毙,然后解救 人质6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传统的处置方 式是在曾经的岁月中,以及封闭式经济年 代里的时代背景下自然形成的,而今天我 们面临的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而由此带来的 理念的国际化,特别是2006年“WTO”在 中国本土全面实施、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 举行,更是倡导一个共同时‘游戏规则”的 场所,这是其一。其二,从进步的法治意 识和文明的人性化观念以及建立和谐社会 的要求来反思,这种以暴制暴、坚决击毙 劫持者也是不可取的。此中的核心理由 是劫持者的生命也是整个人类生命资源 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他们己经涉罪,也 应对劫持者用法律的强制措施去进行一种 生命的救赎当着人质的面去打死劫持 者,会对人质的精神造成摧毁性的破坏, 将给人质今后的生活留下深刻的难以自拔 的隐患,警察解救的等于只是一个肉体的 躯壳在可以不打死劫持者却将其击毙, 就形成了一种劫持者“当场必死”的认知 误区,这样便会使潜在的劫持者变得更加 疯狂、更加难以对付,从而导致反劫制暴 战术谈判的未来空间狭小将劫持者在现场毫不足惜地击毙,就会使谈判手丢失了 一次极其宝贵时‘劫持心理回访”的契机, 如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劫持者的生命力口以 挽留,就得到了一个事后与其进行体现和 谐精神的正面访问的良契,以至 将反劫制暴战术谈判技艺从中做 实做大。现在法学界与媒体界已 经普遍认为,警察习惯性地击毙 劫持者是其行政执法越权的表 现,是一种执法却不合法的失范 现象,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少对 抗、少冲突也是不相容的,应加 以制止。当法律观念在反劫持现场 得以准确地贯穿时,寓入整个反劫持活 动的人性化观照也就得以展_了。它们 彼此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因果的互动关联, 是对同一劫持对象所折射出的双元化社 会效果,因为劫持行为是直接威胁人质 生命、刺激社会公共安全心理,全面破坏 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活动,关系到社会 方方面面的人或物的稳定,而且又是在 众目睽睽的直接注视状态下发生的,因 此它便成为了一种测试社会思想进步的 物化载体。反劫持这一类活动的归宿就在于稳 定社会,联络社会人心,转化或感化人们 之间的内心冲突,使法律条款、法律观 念、法律文化、法律机制能更加深入社会 民众心理,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现今由笔者提出的生命至上.、人性化解 决劫持危机的理念,正是应合与推动警 务系统法治意识及人性化观念的一个突 破口,通过反劫制暴战术谈判可以让规 范执法和体现人性关爱得以双重性地展 示,从而既解决了治安秩序的危机,又实 现了一种进步和谐的社会认知及维稳行 为的飞跃。■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理论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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